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是乡企深化改革的当务之急 乡镇企业建立之初,模仿国有企业,一般将精神上的荣誉、政治上的提升等作为激励的手段。对此,正如邓小平所说,不重视物质利益是唯心论,是观念上的满足。不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对个别人行,对全体不行;一段时间行,长时间不行。特别是这种激励强化了“官本位”意识,使企业经营者首先不是追求企业的利润,不对企业作长远打算;而是考虑做出成绩如何升迁、做官,因而不得不迎合上级,唯官是从,造成效率低下,浮夸虚报与短期行为。随着企业改革发展,乡镇领导逐步重视对企业经营者实行物质奖励,采取奖金制、承包制等,将经营者报酬与效益挂钩,并规定其报酬一般为职工平均数的3-5倍。在承包制后期,有的地方试行年薪制,把经营者作为人力资本,年薪作为其价格,但在实施中年薪标准由乡镇政府用行政手段规定,一般不超过10万元。如果更多,经营者害怕脱离职工就不敢拿了。检验以上奖励结果,并未实现充分的激励作用。要实现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研究企业经营者动力诱因,变单一的精神激励为精神与物质相结合,进而建立综合科学合理的激励制度,这将成为乡镇政府急需解决的课题。 建立经营者的激励制度必须解决好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如何评价经营者的行为和贡献,由谁来评价。一般说,对操作工的评价简单明了,单位时间完成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工作态度即可。但对厂长经理的评价却复杂得多,单位时间里的盈利未必是该时间段的工作结果,可能是前一任或前几任正确决策的成果,反之亦然。一个企业经营者的重大决策往往会影响企业发展的前途。评价一个经营者行为和贡献不仅要看一年的经济效益,还要看是否有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发展的潜力等等。总之,要有一个考核评价指标,当然,对乡镇企业而言不宜过于繁琐,应以资产增值率和利税增长率为主,兼顾产品销售、开发和新技术投入以及劳动生产率等。对企业经营者薪酬在国外是由市场价格确定的,同时,与其所服务的企业效益密切相关。这就是说企业经营者经过市场化选拔,让市场来评判其价值。当前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应建立权威的企业经营者业绩评价机构。同时,评价的标准不能只看产量、产值,应看综合效益,并通过新闻媒体将公正评价公诸于众,以此不断增加企业经营者的成就感和荣誉感,增强社会的认同感和其自身价值的实现感。一句话,增强经营者奋发进取的动力和压力。 二是解决平等和效率关系,协调企业经营者收入水平和整个社会收入水平。激励制度的构建的基本方向在于报酬必须按照绩效不同而有所差异,这样才能形成激励的效果。这正是从不平均的前提出发的,有悖于传统理解的社会主义“平等”意识。以往的激励往往追求一种平均主义的平等,尽可能缩小激励差距,以牺牲效率来换取所谓的“公平”。因此,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体制,要克服传统的思想上的障碍,树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新观念。目前,乡镇企业经营者收入水平偏低、贡献和报酬脱节,这是客观事实。这也是产生企业经营者短期行为、职务消费过高、侵占集体或股东资产等问题而不可忽视的客观原因,这种不合理状况的长期存在必将影响经营者积极性的更好发挥。但是,另一方面企业职工收入平均水平不高、技术人员和其他业务骨干收入非常低。如果企业经营者与他们的收入差距过大,又会极大地影响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甚至引起企业的分裂和产生严重的“劳资对立”,引发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激励体制时,既借鉴西方经验,又从实际出发,既大胆探索,又谨慎行事,以有效的激励制度来支持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和开发,促进经营者人才市场形成。 从实际出发,建立多种类型的企业经营者激励制度 第一类企业的经营者以实行工薪制,辅之以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奖惩制度为好。这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与乡镇地方社会稳定、事业发展、经济繁荣密切相关,是代表乡镇政府运作集体资产,他们具有一种“准公务员”的身份,对其激励制度不宜实行强经济刺激方式。可在严格考核,实现目标基础上采用以下激励形式:(1)逐步试行股权激励。让经营者持有一部分股权,使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部分合一,经营者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身份。这样有利于在企业构建起一种持久的激励源,使企业经营者能从关注自身利益的角度关心企业经营绩效,刺激经营者为取得自身收入的最大化而努力工作。同时,亦可避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2)探索职务消费货币化激励方式。即给企业经营者提供优越的办公条件、配备专车、专职秘书,出国、出差待遇,以及娱乐性消费权力等。但这种激励方式要同企业规模、效益挂钩,注意激励的规范化、公开化及度的掌握。(3)提高企业经营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使其不低于政府的公务员水平,确保老有所养,消除后顾之忧。 第二类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制在西方较普遍,年薪是通过企业家市场的竞争来实现的一种经营人才的价格。乡镇集体参股或股份合作企业可借鉴西方年薪制做法:(1)明确实行年薪的对象应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即董事长和厂长(经理)。有条件的企业亦可推广到企业内部中层管理者。(2)年薪制试行的标准应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主要根据经营者完成的经营业绩来确定,并考虑其企业的规模、行业及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等因素。基薪部分应参考本地和本企业平均工资水平,作为经营者的基本身价,与职工工资脱钩。(3)大力推广抵押金制度,落实风险经营责任。风险抵押金可由经营者直接用现金交纳或在年薪收入中划定,亦可由主要经营者集体筹集交纳,收益按比例分享。 第三类企业实行工薪制度和利润分享制度结合,换言之是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统一。其方向以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为原则,使经营者的收入机制市场化。这类企业,尤其是乡镇政府出售集体资产而改制成为经营者或经营层控股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重新合一,如何建立内部治理机构和相应制衡机制,如何确立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利润分红)的比例,进而保证改革的得益者也包括职工在内,这要求乡镇政府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探索完善。另外,乡镇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加强收入差距调控;应制定导向性的奖励政策,比如科技投入、新产品开发、为农服务、纳税率等,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引导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