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苏州市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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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农村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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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改制初现成效,乡镇企业的“二次创业”任重道远

      三年前,苏州市全面启动了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目前其进展如何?成效如何?对此我们做了专门的调查,总体印象是:改制进展很快,且基本上是平稳运作的;成效初现,全市乡镇企业整体运行状况确实有所改善。

      据1999年年初统计,全市已有11301 家乡镇企业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涉及总资产435.4亿元,占全市乡镇内资企业总数的81.6%、 资产总额的64.6%。其中,股份有限公司13家,占改制企业数的0.12%,净资产14.94亿元,占11.12%;有限责任公司1215家,占10.75%, 净资产29.25亿元,占21.77%;股份合作制企业3259家,占28.84%, 净资产45.89亿元,占34.16%;混合型企业1435家,占12.7%, 净资产16.28亿元,占12.12%;拍卖转让4877家,占43.16%,净资产28.81亿元,占21.45%;兼并破产502家,占4.43%,净资产—8180万元。目前除一部分大中型乡镇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改制已经告一段落。改制规模如此之大,但并未引起很大的震荡,且大多数改制企业的运行情况较好,1998年全市乡镇企业完成营业收入1362亿元、工业增加值365亿元、 实现利润44.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了9.6%、13.3%、11.2%, 亏损企业减少,亏损额下降。

      据调查,苏州市80%左右的改制企业,基本上还是靠“老班子”、“老产品”在运作,它们之所以能在改制后不久就初见成效,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原来的单元投资主体变为现在的多元投资主体,拓宽了筹资渠道。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由此吸纳的增量资金已达30亿元,这使一部分乡镇企业资金极度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二是通过资产重组,盘活了一部分原已“置于死地”的存量资产,全市总计达60亿元,有些濒危企业由此获得生机;三是就多数改制企业而言,管理都有所加强,压缩了非生产性开支,减少了“跑冒滴漏”现象。如,吴江莘塔镇阀门工具厂,1997年仅招待费一项就达104万元, 除此之外的铺张浪费现象也十分严重,改制后的1998年这类费用节省了一半多,一举扭亏为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改制企业的“初显成效”,就多数而言,只是一种短期效应,而乡镇企业要再度辉煌,即取得人们通常所说的“二次创业”的成功,还有赖于结构升级、科技进步等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所以,改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那种“一改就灵”的想法,如同当年“一包就灵”的说法一样,从认识上讲是不切实际的,从实践上讲是十分有害的。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打开了通道,为乡镇企业的“二次创业”打下了基础,但改革不能代替发展,改制后的乡镇企业,应当不失时机地把调动起来的积极因素,集聚起来的生产要素,集中到发展生产力上来。也就是说,以改制为契机,把工作重心真正放到提高乡镇企业整体素质、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上来,注重市场研究、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外向开拓,尤其要注重人才开发,以此推动乡镇企业冲出困境,在“二次创业”中再现辉煌。

      二、严格依法规范运作,认真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任何一场重大的变革,不管是政治的、经济的,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巩固、完善的动态过程。同样,苏州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真正达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目的,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许多工作需要完善,当前尤其要注意抓好这样几件事:

      第一,引导各类企业依法规范运作。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还是个体私营企业等,都有其各自应遵循的原则,以及由此决定的运作制度。在这方面,有的已由国家立法加以规范,如《乡镇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的虽然尚未形成正式法律,但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已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章条例,如农业部在1990年制定的《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等。我们所说的依法规范运作,就是指所有乡镇企业,包括正在进行和已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规范运作。

      据调查了解,在苏州市已经实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中,能真正做到规范运作的还不多。如在一些乡镇,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虽然大都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新三会”机构,但并没有到位运作。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起来,明确“新三会”的职权范围,使其真正到位并严格依法运作起来,形成完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出资者、经营者、生产者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组织框架,做到既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依靠生产者的共同努力,经营管理好企业。

      第二,要妥善处理好财产、债权方面的遗留问题。乡镇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要把从多种渠道筹集到的资金,包括原有的集体资金,集中于优势企业、优势产品,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不是相反。为了避免集体资产的流失,首先要处理好不合理的剥离集体资产的做法。在苏州企业改制过程中,半送半卖、“人情剥离”等不合理的现象并不少见。据有关部门对8102个改制企业的调查,集体资产被剥离量达21.28 亿元,占这些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5.7%,其中部分资产是明显属于不该剥离而被剥离了的。其次,要纠正“零资产转让”的现象。一些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资不抵债的企业,搞所谓“零资产转让”,有些地方甚至把它作为改制的一条好经验加以肯定和推广。如,苏州市有一家镇办企业,近几年亏损欠债3600万元,全厂现有固定资产2200 万元, 评估为1955万元卖掉,采取以划转银行债务的方式实行“零资产转让”,买方是来自外地的一名原机关干部。再次,要盘活挂帐的呆滞资产。集体企业一般都有一部分呆滞资产,如积压产品、应收款等,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纳入评估处理,有的挂在帐上,有的搁置一边,有些单位虽然还设有管护的机构和人员,但大都无所作为。随着时间的流逝,这部分物资的使用价值越来越低,应收债权的法律时效越来越短,随时都有流失的危险。对此,有关部门应组织一次专项清理,督促和帮助企业盘活这部分资产,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还要注意某些单位、某些企业在改制中出现的逃债、废债的现象,增强信用观念,强化信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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