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1.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1997年乡镇企业的个数为2015万个,企业资产总额为32718亿元,平均资产规模为16.23万元,而1986年约为2140 亿元,平均资产规模为1.41万元,平均规模年均增长25%左右;1997年乡村集体企业的个数为129万个,资产总额为23022亿元,平均资产规模为178.47万元,而1986年其资产总额约为1717亿元,平均资产规模为11.32万元, 平均规模年均增长大约为29%。十数年间,中国农民在基本没有获得国家直接投资的情况下,财产积累的速度十分惊人,这还没有计算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而带来的农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以及整个乡村地区因此而带来的福利的改善与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从乡村整体的效率增长和社会福利增加的结果来看,乡镇企业出现本身,就是农民进行制度创新、农村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从这一历史过程来看,农村以财产关系调整为特征的制度变革应该早于包产到户的出现(陈剑波,1994)。(注:周其仁教授的分析将这一变革的过程界定到了更早的时期,他认为乡村中的产权变革早在合作化初期就已经开始萌芽(周其仁,1994)。) 乡镇企业的诞生与发展是中国社会变革和现代化过程中的一项影响巨大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这一制度变迁是在地方政府广泛支持和参与之下自发地进行的。其特征并不符合标准的转型经济模型(Martin L. Weitzman and Chenggang Xu,1994)。乡镇企业诞生之初面对的是市场交易和私产受到严格限制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使得乡镇企业的萌芽和发展似乎是一个难以解释的制度之“谜”。(注:一些学者由此而认为中国乡镇企业的成功是对标准产权理论的挑战(魏茨曼等,1994;李稻葵,1995)。)这个“谜”的难解之处在于:普遍处于贫困状态(注:农村人口平均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年收入,1957年为43.5元,1978年仅为73.8元,年均只增加1.67元,而从集体得到的分配收入中,现金收入1957年为14.2元,1978年也仅为18.97元,年均仅增加0.24 元(陈锡文,1993)。)且几乎完全没有私产、对现代工业技术又一无所知的农民是如何创办起工业企业的?面对早期非私有的体制条件,市场交易受到严格的限定,产品及要素无法通过市场渠道来获得,要解释乡镇企业制度变迁及其如此迅速的财产积累,有两个重要的问题需要给予回答:(1 )企业家人才是如何浮现及他们是如何发现制度创新所蕴涵的潜在机会的?(2)在早期的乡镇企业创办中, 生产要素是如何被顺利地组合起来的?第一个问题涉及制度变革的基本动机和前提条件,第二个问题要回答初始的产权合约如何达成,要讨论制度创新的过程。 本文研究对象的确定关键是讨论哪一个阶段的乡镇企业的问题。乡镇企业发展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而不同的地区在相同的时间跨度中又具有不同的发展特征。从时间纬度粗略地看本文的研究将范围限定在1984年以前,但如果从空间的纬度看,又不尽然。由于中西部地区多数乡镇企业是在1984年以后才开始发展起来的,因此其所经历的财产形成过程可能延续至90年代中期。因此本文将要讨论的非正规制度与乡镇企业财产形成,将是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动态演进而言,而并没有固定在某一固定地区的固定发展时期,因此不排除同一时期在不同地区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注:比如,到80年代后期东部沿海地区财产形成与非正规制度的关系可能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在不发达地区,此时乡村非农产业的财产形成仍然与各种非正规制度发生着直接的关系。本文着重考察的是财产形成与非正规制度之间的关系,而对于非正规制度如何演化为正规制度或者在什么条件下演化,将是未来需要讨论的题目。) 近年来社会学学者开始对家族关系、非正式社会关系资源的利用及各种关系资源对乡镇企业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折小叶,1997;刘世定,1995;王晓毅,1996;李路路,1995)。尽管我们关注的研究对象几乎与社会学相同,但由于分析工具、概念体系和知识框架的差别,社会学的讨论与我们的分析就有着完全不同的视角和框架,因此其观察和结论也会有较大的差别。我们将更多地关注在严格禁止私有产权、缺乏从事市场交易的一系列正规制度和法规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各种非正规制度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新的资源配置,提高要素的生产效率,从而在计划经济体系内部顺利实现了一种渐进式的制度变迁。 2.概念与假设:非正规合约及非正规制度 在传统社区之中,“人们住在一起,或相互为邻这个事实,产生了对政治、经济、宗教及娱乐等各种组织的需要”(费孝通,1986)。这样的一些需要,或者由于正规组织规范的成本过高,或者由于正规组织未能演进到更有效率地满足这些组织化的需求,因此在这些组织中广泛地存在着法律及正规制度未有予以规定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常常是以一种习俗、惯例等方式出现,它们是调整和处理组织内部成员间或与外部交往中的相互行为和关系的重要原则。“固定的行为关系成为定义‘行事规则’的必要方法”(N.Vajay Jagannatahan,1987)。 (注:在 N.Vajay Jagannatahan 的分析中, 是将行为关系( Behavior Relationship)作为一个固定的词汇在使用,而在我们的使用中, 将行为和关系区分开来使用。我们以为“行为”更加倾向于一次性的或静态的意义,而“关系”则用于相对较为长期或重复性的行为。)现代市场关系侵入的程度、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及正规组织能够规范和干预的程度,决定了这些非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规范所能够调节的行为关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