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问题 民营科技企业的前身是民办科技机构。1993年6月,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作出“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将民办科技机构改称为民营科技企业。此后,一批省市在相继制定的关于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和文件中,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作了阐述,提出民营科技企业是由科技人员创办的,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的企业。与此同时,也有些报刊和群众团体,发表文章或谈话,提出民营科技企业是所谓非公有制科技企业,这是对民科企的误会和不了解。 我们认为民营科技企业就是“非政府经营的科技型企业”。这是18年来民营科技企业实践的总结。这就是说,它首先是一个企业;其次是一个科技型企业。什么是科技型呢”就是指企业必须具备不断创新能力,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例如有些发达国家规定技术型企业的条件,就是工程师和科学家占40%以上,研究开发的投入占销售额的5-15%;我国政府也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为此,对民营科技企业也应该有这方面的具体要求。现在有些省市科委或科技管理机构已从这方面提出了认定的条件和办法,凡符合这些条件并经过认定的,就是科技型企业。第三,它是民营的。民营这个词10多年来是有争议的,但争议结果不是取消这个概念,而是使它更为重要。今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更进一步强调,“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营是一个客观存在,是相对于国营,即政府经营来说的。只要有国营,就必然有民营,古今中外都不例外。也可以说除了国营之外,都是民营。因此,民营就是非国营,即非政府经营。经营的意思是指对生产要素的配置,对企业人、财、物的配置权。这和所有权是不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营是指企业的经营机制,而不是所有制。企业的决策和分配,企业的人、财、物等等生产要素如果由政府决定,就是国营,否则就是民营,即非政府经营。在这个意义上讲,研究所和大学办的科技企业,都是民营科技企业,因为研究院所和大学毕竟不是政府,与政府是两回事情。 这样看,民营的范围是相当宽的,我国现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国家不控股的)等都是民营企业的范畴,民营科技型企业,只是民营企业的一部分。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早期,大多数技术人员是从大学及科研院所走出来的,但现在情况有了变化。去年我们调查过程中,发展现有些企业的负责人,并不一定是科技人员,有些负责人虽然是大专院校毕业,但却不是学理工科,而是学文学哲学的,但是他们能够吸收大量科技人员,使企业不断创新,完全符合科技型企业的条件。因此,民营科技企业也不必强调领办人员的“科技出身”。 二、关于所有制问题 上面讲到民营是指经营机制,并非所有制,科技型是指不断创新的能力。但所有制问题还是经常为人们所关注,讲民营科技企业也不能回避所有制的问题。民营不是单一的所有制,而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在我们所调查的民营科技企业中,纯粹是私营的只是少数(这少数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都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集体经济等。而且由于发展的需要,纯粹私营的民营科技有向股份制发展的趋势;有一部分私营科技企业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就自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推进企业资本的股份化与社会化。在股份制企业中,少数是股份上市了的。在民营科技企业股权中,有企业法人股、企业创业者的股份和职工参股等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股份制企业就是公有制经济的另一种形式。除国家、社团控股的企业是公有制经济外,我们认为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过渡形式。在民营科技企业中,还有一种国有民营的形式,即所有权属国有,但经营权不是政府。有关统计表明,在目前的民营科技企业中,个体和私营经济只占20.8%,而集体占28.9%,国有成份占11.4%,股份制占30%。由此可见,在民营科技企业中,公有制经济仍然占大头,非公有即私有只是小头。因而把民营科技企业简单划为“非公有经济”,实在是一种误解;把民营科技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律定为私营企业也是不合适的。 三、关于国营和民营的关系问题 过去传统的观念是国营是社会主义性质,集体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私营则是资本主义性质。 半个世纪的实践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的实践,已经打破了这种传统观念。这是因为,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是指农村中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劳动者所有制,或者是城市中手工业劳动者的所有制,这是与落后的生产力相联系的,因而是过渡性质的。但是民营科技企业与此不同,它虽然是非国营,却是与先进的生产力相联系,又表现出极大的活力,而且又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因此,不能够再认为它是过渡性的,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民营科技经济,正是这样的经济。因此,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长期坚持的方针。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组成部分,它们共同发展,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控制,对其它行业和领域,就可以放手发展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科技经济。民营科技企业不仅在生产关系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而且也代表着新的生产力,因而和国营经济将长期共存,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