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的企业体制 联想的企业体制沿革 联想集团的企业体制有两次大的转变。 第一次是从“平底快船”转变为“大船结构”,时间是1987年-1988年。所谓“平底快船”,是联想创业阶段的体制模式。即总经理直接指挥,权力高度集中,人员和部门一专多能,资金批量投放快速回笼。 第二次是从“大船结构”转变为“舰队结构”,时间是1992年-1994年。所谓“舰队结构”,是联想主业高速发展时期的体制模式。其特点和国际上具有多个系列产品的大公司类似。即在公司总体战略部署和统一计划指导下,以事业部作为业务经营的基本决策组织单位,分别行使对人、财、物、产、供、销的管理调配权力。公司通过健全规划、人事、财务、审计等总部机构,对事业部实行“目标管理,过程监控”;同时根据市场需求的特点,设置地区平台。 联想坚持“大船结构”的依据 中关村的科技企业,在初创时可以说都是“平底快船”,靠贸易保持政策(进口许可证)发财。问题是一旦有了点积累,多数企业就开始分割为许多的小公司。所谓联想企业体制的第一次转变,不如说联想在当时“层层承包”的大气候下,坚持住了集中的企业体制模式,没有随波逐流,在实行事业部的幌子下,分散自己有限的人才和资金。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因为在当时的贸易保护政策下,那些“平稳分蘖”出来的小公司几乎个个都赚钱。 联想向“舰队结构”转变的原因 联想自己把向“舰队结构”转变的原因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环境,即飞速发展的IT产业,竞争激烈的微机市场;二是内部条件,即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展。在这种情况下,“大船结构”过分集权的体制,便暴露出决策速度慢、市场应变能力差、不利于调动基层经理积极性的弱点等。这些概括无疑都很正确。但比较起来,技术上的原因可能是第一位的。联想的“舰队结构”,就是说每一条船都要有独立的作战能力,同时在旗舰的领导下,整个舰队又要具备总体作战意识。 联想企业体制变化的启示 联想在企业初创时期避免了人员、资金的分散导致的公司内部低水平重复竞争;在公司成长阶段又解决了因体制过于集中而损害事业部经理人员积极性的难题。这说明联想的企业体制具有很强的自我调整能力。联想有效的企业体制,保证了联想市场导向战略的实施。成为联想在中关村众多的IT企业中颖脱而出的重要原因之一。 联想的财产权问题 联想财产权的沿革 1984年11月9日,中科院计算所新技术发展公司(联想前身)正式注册(海淀区),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100万元,拥有员工11人。计算所实际注入资本20万元(拨款)和两间平房。该公司于1993年从所办公司变为院管公司。同年12月31日,新技术发展公司董事会决定,按院20%,所45%,企业35%的股权比例分红(1995年实施)。1998年6月份,该公司更名为联想集团(控股)公司(按中科院65%,企业35%划分股权比例),成为香港联想的最大股东。 1987年4月,中科院计算所新技术发展公司(甲方)与北京市海淀区供销合作社(乙方)签订联营协议(5年),成立中国科学院计算所计算机技术公司(注册地点:海淀区),企业性质为全民、集体联营。1989年8月联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元(注册地点:北京),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联想计算机集团公司。1994年11月,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联想集团(去掉地区字头,注册地点不变),简称北京联想。1997年4月29日,双方达成提前终止联营合同的协议。同年5月5日,中科院商企局同意该公司变更企业性质为全民。1998年,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变更为香港联想(上市公司)在内地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 1988年4月,新技术发展公司在香港成立联想电脑有限公司。1994年2月,香港联想电脑有限公司股票在香港上市,简称香港联想。1995年香港联想亏损1.9亿港元,新技术发展公司准备整合北京联想与香港联想的业务。方案是将北京联想的优质资产与香港联想的股权进行置换,北京联想的其他资产由计算所新技术公司接管。1998年6月,京港整合完毕,北京联想变成香港联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计算所新技术公司变成香港联想的控股股东,并更名为联想集团(控股)公司。 联想创业初期的财产权特征 中科院计算所新技术发展公司1984年1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计算所实际拨款20万元,资金到位时间1985年3月。和当时中关村众多的皮包公司比较起来,这个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和情况都应当说是比较好的。但是,根据原计算所所长曾茂朝的回忆,这20万元并不是来自财政拨给计算所的事业经费,而是来自计算所的预算外收入。虽然从理论上讲,预算外收入也是国家的钱,但支配权并不在中央政府手中,而是在不同层次的政府机构手中。如果当时计算所将这笔钱派了其他用场,也许就不会有现在的联想了。 除此之外,当时所里给了公司三项政策:一是公司可以到所里挑人,不要的人可以退回计算所;二是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经营、人事、财务所里不干涉;三是给一块计算所的金字招牌。由于公司和计算所之间的相互需要,所里给公司的支持实际上并不限于这三项政策承诺。例如一些科研课题以公司名义承担,所里可以多分一些奖金。公司资金困难时,所里也动用过科研经费给予支持等等。不仅从财产权,而且从经营和福利保障的角度看,计算所和新技术发展公司之间的界限都是模糊不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