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1—4721(2000)05—0020—05 在中国现代教育史和美学史上,“以美育代宗教”既是一个影响巨大的重要理论命题,同时也是一面进步的思想旗帜,曾在思想界和理论界引起普遍关注。而提出这一命题者,正是中国现代教育事业的先驱蔡元培先生。 一、理论内涵 1917年4月8日,时任北京大学校长的蔡元培应邀到北京神州学会发表了“以美育代宗教说”的专题演讲,之后,这篇演讲词便以《以美育代宗教说》为题先后刊载于《新青年》第3卷第6 号和《学艺》杂志第1卷第 2号。一石激起千层浪,“以美育代宗教”命题一经提出,就在当时的教育界、文化界引起巨大反响,一时广为流传。而蔡元培本人也非常重视对这一命题的补充和发挥。他先后多次以此为题进行演讲和撰稿,对命题内容予以不断丰富和完善,并一直延续到30年代。 通过对蔡元培有关论述的系统整合,我们可以发现,其“以美育代宗教”命题至少包含了以下两重内涵:第一,“以美育代宗教”的必要性;第二,“以美育代宗教”的可能性。 对第一个问题,蔡元培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蔡元培通过对宗教欺骗性的批判和对宗教本质的揭示,从理论上动摇了宗教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在他看来,“初民时代没有科学,一切人类不易知道的事,全赖宗教去代为解释”〔1〕(第7卷:P371),但是,社会向前发展了,宗教的神秘主义性质却始终没有改变。他认为,宗教排斥现象世界和现世幸福,企图把人们引“到另外一个世界上去,而把具体世界忘掉。这样,一切困苦便可以暂时去掉……”〔1〕(第7卷:P373),如此引导人回避现实,回避困苦人生,其实质就是一种精神欺骗。于是他指出,“现今各种宗教都是拘泥着陈腐主义,用诡诞的仪式,引起无知识人盲从的信仰,来维持传教人的生活,可算是侵犯人权的”〔 1〕(第4卷:P591)。“我曾经把复杂的宗教分析过,求得他最后的原素,不过一种信仰心,就是各人对于哲学主义的信仰心”〔1〕(第4卷:P591)。所谓信仰心,亦即人内心中存在的敬畏与崇拜。他同时指出,这种信仰心又绝不是至高无上、永远不变的,而是以哲学中的玄学即世界观为标准,受哲学的影响和制约;哲学进步了,人的信仰心也会“循思想之进化”而“积极改良”〔1〕(第3卷:P305)。这些分析,不仅揭示了宗教的存在本质,而且也瓦解了宗教所谓永恒不变的神圣地位,这在当时是颇具理论深度的,从而成为“以美育代宗教”命题的理论基础。 其次,通过批判“美育附丽于宗教论”,揭示宗教的局限,蔡元培进一步阐明了“以美育代宗教”的必要性。关于宗教与艺术、与美育的密切关系,恐怕是谁也否认不了的。但随着艺术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在对待美育与宗教的关系问题上却出现了观点对立的两派:一派坚持美育要继续合宗教为一体,一派主张美育应当与宗教分离而独立发展。蔡元培明确地反对前者而主张后者。在他看来,宗教虽具有慰藉感情的作用,但无论哪种宗教,却都具有“扩张己教攻击异教”的偏狭性;所以,“以此两派相较,美育之附丽于宗教者,常受宗教之累,失其陶养之作用,而转以激刺感情”。所谓“激刺感情”,就是宗教把人们的感情活动引到现实中的政治斗争和利害关系中去。由于宗教间的冲突而至于战争,一打就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事例,历史上屡见不鲜。在当时的中国,有些佛教徒,不仅承袭“崇拜舍利受持经忏之陋习……甚至为护法起见,不惜于共和时代,附和帝制。宗教之为累,一至于此。皆激刺感情之作用为之也”〔1〕(第3卷:P60)。因此,与美育相比,宗教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一、美育是自由的,而宗教是强制的;二、美育是进步的,而宗教是保守的;三、美育是普及的,而宗教是有界的。”〔1〕(第6卷:P586) “鉴激刺感情之弊,而专尚陶养感情之术,则莫如舍宗教而易以纯粹之美育”〔1〕(第3卷:P60)。要满足人性发展的内在需求, 同时使感情勿受激刺和污染,使感情为纯正之感情,那就只有舍宗教而取美育。如是,“以美育代宗教”的必要性也就成了水到渠成的论断。 对“以美育代宗教”的可能性问题,蔡元培也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在《以美育代宗教说》等文中,根据社会进化的观点,蔡元培从心理学角度,通过对人的精神作用与宗教关系之演变历史的分析,对“以美育代宗教”的必然性作了有力的论证。受康德、席勒的影响,蔡元培把人的精神作用分为三种:知识、意志、感情,他认为,“宗教之原始,不外因吾人精神作用而构成”,最早之宗教常兼此三种作用有之,即知、意、情三者都是附丽于宗教的。知识作用附丽于宗教表现在:把人类的起源、生命的存亡、社会的兴衰治乱等等问题都归原于神。如基督教推本于上帝,印度旧教归之梵天。意志作用附丽于宗教表现在:用宗教的劝说支配人们的意志活动。例如,人有生存欲望,由此欲望产生利己之心;起初以为非损人则不能利己,所以恃强凌弱、掠夺攫取之事很普遍;其后经验稍多,才知道利人是不可少的,于是有宗教家提倡利他主义,企图通过劝善,以改变人的利己之心。感情附丽于宗教表现在:利用人们的美感活动作为诱人信仰的方法和祈祷的仪式,以培养人们的宗教感情。例如,唱歌跳舞、雕刻图画等这些表现和寄托感情的形式,一直都被宗教所占据和利用。特别是在愚昧人那里,由于知、意、情的作用至为混沌,因而都成为宗教的附属物。那时候,由于“无他种学术与之对,故宗教在社会上遂具有特别之势力”〔1〕(第3卷:P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