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论 李斯托戚尔在他的《近代美学史述评》一书中,将“表现论”、“快乐论”、“移情论”等其它心理学派理近论十种,归为“主观的美学理论”之中[1]。相比之下,以“形式论”为代表的客观论美学,则不占主导地位。作为对古典美学的某种超越,主观论美学显然与文艺复兴和人本主义密切相关,与人摆脱过于束缚自身的观念和体制密切相关。在此意义上,主观论美学的功绩,首先在于对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心理生理等基本生命状态的确立。主观论美学的具体观念,也就作为这种确立的“结果”而得以显现。甚至可以说,在客体造成对人的限制的地方,主观论美学的土壤就会永远存在。 问题在于:人获得主体性的“过程”,与人获得主体性之后的“活动”,并不是等值的。因此,仅仅用“人”或“人本”这些概念,由于其笼统性,可能无助于说明审美活动的有无。相反,主观论美学戴上“人本”的面具后,反而使划分美学的界限会更加模糊。这种模糊体现在:人使自己成为主体,与人摆脱自然成为人一样,属于一种文化性创造,属于我所说的“本体性否定”。即在对一种事物的否定中能产生一种性质全新的东西。自然界的自然性和人类的文化性便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世界。在这种创造中有审美活动,或这种创造本身便是美学性的。但人作为主体确立之后,其精神、心理、生理等能动性活动,却并不一定蕴涵只有人才具有的可能性、创造性、本体否定性;精神的放松、心理的愉悦、生理的快乐,也就与人在审美时的休验不能划等号。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那种单纯的征服性快感(动物称霸时也可能有的感觉),是否有审美因素蕴涵其中,便也成了疑问。或者说,主体论美学由于不能区分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的差异,不能区分审美激动与身心愉悦的差异,以“快乐”一词笼统概括,也就不能真正说明审美时的“主体”的特定状况。其逻辑推论为:以人为本位不一定以主体为本位,人与自然的本质关系也不是主客体关系。以人为本位是以人的可能性为本位:在海德格尔的哲学中,“可能性”是产生主客体的东西——主客体解决的是有无认识的问题,解决的是什么样的认识和认识的升华的问题。这样,“可能性”就是对“能动性”的价值限定。可能性的本质是创造性,仅仅有主客体认识,并不一定能导向创造。 “主观”、“主体”很容易与“实体”相混淆。无论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客观存在的事物,还是笛卡尔意义上的主体的认识功能,抑或是黑格尔意义上的主体能动性,“实体”总意味着一种可触摸、可把握的事物或理念。在这里,有必要进行这样的区分:审美现象是发生在人这个“实体”身上的事情,与人在审美时的“实体不在场”是有重要差异的。前者作为一个抽象的事实判断,几乎可以包罗一切与人相关、或暂且与人无关、但却被人意识到的事情。因此,即便是“客体论”,即便是“外在于人”这类范畴,也是在人的“意识实体”上发生的事情。这样一来,作为判断,“在人这个实体身上发生的事情”便无实质意义。而发生事情的千差万别,就决定了审美现象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被20世纪科学史上的“混沌”说、维特根斯坦的“美不可说”、海德格尔的“存在论美学”所意识到,即审美现象的模糊性、孕育性。既然是人在“实体”存在时无法认识、把握和言说的,那么便是人在“非实体”存在时才能体验的,即人必须在“忘我”(实体性的我)的状态下,与“美”融为一境时,“美”才会出现。“美”出现时,人作为“实体”不在场,人作为“实体”在场时,“美”并不出现,或只有美的“符号”出现。美的符号是可以认识的、言说的。在这个认识过程中,“主体”就是“实体”性存在,而“美”却只能在“美的符号”背后存在。这样一来,主体论美学便可谓只能把握美的“符号”,真正的“美”却在这种把握中悄然流失了。 主观论美学与现象学美学有一个很容易被混淆的概念:直觉。“直觉即表现”,“直觉的活动能表现所直觉的形象”,“把美干脆地当作表现”,是克罗齐在他的《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的命题[2]。作为一种拒绝概念的认识的初级活动,直觉首先具有“非言说性”。这种“非言说性”,看起来好像与审美状态的“无法言说性”相类似,但实际上,直觉的非言说性只不过是言说的准备状态,一切认识的初级状态,都可以纳入这样的准备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中,“非言说性”在根本上只不过是“言说不清”的同义语。作为“表现”的集中体现——艺术形式,已经诉诸我们这样的经验:好的艺术品,其内涵是言说不尽的,但并不是不可言说的,甚至只能是在言说不尽的言说中被传播的。由于艺术形式可以直接诉诸我们的感觉和视觉,也可进一步被我们所思索,所以,直觉——表现——艺术形式,总体上属于认识论活动的范围。这使得“表现论”、“直觉说”依然试图对美进行言说,也依然把美作为一个“对象”来对待,结果,也依然只能把握“美的符号”而不是“美”本身。在此意义上,哈特曼“美是观念的外观”,西伯克所说的美是一种“统觉”,以及鲍桑葵的“观照性”,可能把握的都只能是“美的符号”了。也许,美不能对象化的把握,便是西方现代美学和近代美学重要的分水岭,也是中国传统美学和西方近代美学的分水岭。 二、客观论 作为与主观论相对立的美学观,客观论美学从古代的“美是黄金分割率”开始,直到现代的“美是有意味的形式”,其间包含了“自然主义、艺术科学、分析美学”等多种科学主义美学流派,形成了一支虽不足以与主观论美学相抗衡,但却是不可忽视的美学力量。这使得一些即便倡导主客体统一的美学家(如桑塔亚那),在阐述美感快乐时,还是把这种快乐理解为一种“积极的、固有的、客观化的价值”,是“客观化的快乐”等[3],也使得不偏不倚的主客体统一事实上可能从来难以存在。 美的符号在审美中的对象化存在,审美首先总是对一种形式、形象、事物、符号的“看”,特别是在美的符号与美还没有被区分的情况下,客观论美学确实有它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说一个女孩“身材真美”时,强调的似乎也是符号本身的美。虽然对美的把握离不开“主体”的体验,但“身材真美”这句判断,却无疑一是强调对象本身具有美的属性。“身体的形式”与“身体的形式如何构成”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后者是“客观论”和“价值论”融会的结果——不管“价值论”(即如何构成)是人为的还是自然天成的,“价值论”却无论如何不是主客观及其统一所能涵盖的。由于“如何构成”是产生主客体也是超越主客体的创造张力——一个女性如何努力,只能获得健美和减肥的效果,却不一定能获得仿佛浑然天成的女性魅力;同样,如果说“身材真美”是父母所赐,是天然造就,而与文化社会熏陶无关,那么这种“客观”仿佛如“三山五岳”如何巧夺天工无解一样,可能也没有其“客观规律”可寻——既然自然界有“偶然”,人的能动性中也有“偶然”,那么这“偶然”,这形成“美”的奥妙所在的“偶然”,可能就不是“客观论”所能充分解释的,也不是主客体运动所能解释的——大自然的客观性只能解释自然界“周而复始”的运动规律,却不能解释造物主如何使“三山五岳”巧夺天工;主客体的辩证运动每个人均可以掌握,但即便掌握也并不必然保证“美”的出现。因此,当柏拉图说“美是难的”,当维特根斯坦断言“美不可说”,当老子云“道可道,非常道”时,以及20世纪科学“混沌说”的发现,均给“美”具有客观属性、“美”的产生具有客观规律可寻等科学认识论意义上的精确思维提出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