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79(2000)02-0019-05 关于“社会化”,心理学给它的定义是“个体学会以社会允许的方式行动,从一个生物个体转成一个社会成员”。[1](P2)个体社会化是一个贯穿于生命全过程并呈矛盾状态的双重运动,即个体不仅要获得与他人更好的联系,同时又能更好地区别自己与他人,因此社会化与个性化是个体发展中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这里之所以借用心理学中的两个概念,是因为中国古典美学一直就存在着如何处理好艺术社会化与个性化问题,即艺术活动究竟是要抒发审美个体的情感、意趣,满足个体身心感性需求(个性化),还是强调社会整体伦理道德的理性内容(社会化)。以强调社会化为代表的先秦美学与以关注个性化为特征的魏晋美学,分别奠定了中国古典美学两种互补的美学形态——儒家美学与道家美学的基础,而这两种互补相成的美学形态又显示出中国古典美学以社会化与个性化的和谐统一为主要特征。 (一)社会化与先秦美学 先秦的文化思想领域呈现出百家争鸣之势,但由于政治统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儒家思想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儒学的核心内容是仁。什么是仁?克己复礼即为仁,而克己复礼说白了就是要克制私己,取消个性,使个体回复到符合社会规范的礼中来。李泽厚先生认为,儒家理想中的社会是一个按照严格等级制度组织起来的社会,但又是人际间彼此关爱的社会,在这里个体与社会是能够且应该统一的。一方面个体通过社会与他人和谐相处得以发展;同时社会又因个体之间的亲和无间得以发展,而达成这一理想社会的关键是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良好的伦理道德情感。[2](P71)儒家认为只有通过审美活动这一手段和途径来影响、形成个体的社会化情感。 1.礼乐。要构建以“仁”为核心的理想社会,关键是以礼乐制度规范、约束个体的行为,并使这一规范内化成个体心理内容,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所谓“制礼作乐”,可见礼乐本是可分开的,《乐论》说:“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3](P61)“礼”是祭祀、军事、政治乃至日常生活所规定的礼仪之总称。由于涉及到活动者的仪容、举止等等活动形式,它就与美有关了。在一系列与美相关的活动中,它对个体做出强制性的要求、限定,有意识地培养训练个体的集体性、秩序性的行为、观念,从而达到个体情感观念社会化的目的。 “乐”则不同,《乐论》中说:“乐由中出,礼自外作。”[3](P60)可见,与外部强制活动的“礼”不同,“乐”是一种内部情感的表现形式,通过它可使群体的情感得以交流,引导其中的个体和谐一体。苏珊·朗格说:“音乐能够通过自己动态结构的特长,来表现生命经验的形式,而这点是极难用语言来表达的。情感、生命、运动和情绪,组成了音乐的意义。”[4](P42)可见音乐具有一种普遍性情感。“是故,志微噍杀之音作,而民思忧;喑谐慢易、繁文简节之音作,而民康乐;粗厉猛起、奋末广贲之音作,而民刚毅;廉直劲正庄诚之音作,而民肃敬。宽裕肉好顺成和动之音作,而民慈爱。”[5](P242)此处正是通过音乐来陶冶性情,塑造情感,以获得个体规范化的情感,这正是先秦美学的特征。 2.和。那么怎样的情感才具有普遍性、社会性而不仅是个人的独白呢?这里儒家美学提出一个标准——“和”,即“乐从和”。“和”做为中国古典美学一重要范畴包括审美中主观感受的“和”与客观对象的“和”,按照“和”的标准,要获得真正的美感首先要将味、色、声等粗野鄙陋的感官快感从中区别出来,因为这些粗鄙的感官刺激与产生美感的生理基础不符,如“(钟声)小者不窕,大者不槬,则和于物,物和则嘉成。故和声入于耳而藏于心,心亿则乐。窕则不感,槬则不容。心是以感,感实生疾。”[5](P18)这是说钟声只有大小适度达到“和”方能产生美感。“和”从生理感官到心理精神,再进到整个自然社会,而自然与社会之“和”乃是中国古典美学追求的最高境界,在中国古人看来最美莫过于此。“夫政象乐,乐从和,和从平。声以和乐,律以平声。金石以动之,丝竹以行之,诗以道之,歌以咏之。匏以宣之,瓦以赞之,草木以节之。物得其常曰乐极,极之所集曰声,声应相保曰和,细大不逾曰平。……夫有平和之声,则有蕃殖之财。于是乎道之以中德,咏之以中音,德音不愆,以合神人,神是以宁,民是以听。”[5](P7-8)自然与社会合乎规律的发展乃是“和”之最高境界,它不仅具有生理、心理的美感,更重要的在于它具有使自然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社会功能。反之,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若没有统一和谐,也就不存在美。具体到个人则应遵循“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怨而不怒”,即所谓“温柔敦厚”。喜怒哀乐之情不可过度,否则既有损个体身心,又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和”既可满足个人情感需要,又可作为一种标准规范塑就个人情感。那些过分强烈的欢愉、忧伤、情欲均被排斥。总之,先秦美学主张任何情感及一切艺术均要符合社会整体之和谐。 3.诗言志。歌曲、舞蹈、音乐本是三位一体、彼此相通的,因而诗(歌)也就很自然地承续了“乐”之服从伦理政教的特征,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诗言志”。“诗言志,歌咏声,声依永,律和声。”[3](P11)这是对“诗”最古老著名的界定。关键是“诗言志”究竟是说诗歌是用以抒发个人情感的呢,还是做为政教道德的宣扬工具?这个问题可以在与《乐记》思想一脉相承的《毛诗序》中找寻答案。“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6](P182)乍看这段话,似乎显示“诗言志”乃是抒写个人情怀的(“情动于中”),但只要将乐与诗联系起来看,进而考察乐与诗的功能就会发现,这里的“志”实是指社会所要求的政教伦理。李泽厚先生在考察了诗的演变过程后指出“诗言志”乃是“载道和记事”。[7](P242)故而它才能“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3](P130)这里显然表明了诗歌表现的是被伦理道德规范了的情感,即社会化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