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522(1999)05—0021—06 叶燮(1627—1703)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古典理性美学思想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也是我国美学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理性美学观是其美学理论的核心,基本内容包括以理性为艺术立法、审美理性定位和“情理交至”说,对艺术理性的属性和功能,对情感与理性的关系作了富于思辨意味的阐解,对理性美学理论建构有着独特的贡献。本文仅就其理性美学观作专题分析。 一、察识征理:以理性为艺术立法 叶燮从朴素唯物主义认识论和朴素辩证法思想出发,为解决艺术美的本源和艺术创造的动力问题而提出“理事情”——“才胆识力”的美学机制。这一严整的美学机制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把握了现实美与艺术美的关系(即本原关系和审美转化关系),把握了现实美和艺术美各自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作用,把握了文艺创作的客观基础与主观条件的关系。这一美学机制以客体性的理性(“理”)和主体性的理性(“识”)为核心范畴,突出理性的主导地位和制动作用,以理性为艺术立法。 首先分析客体性维度的“理事情”。叶燮认为,“理事情”为世界万物之根本,涵盖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及其外在表象和内在规律,也包括作为审美创造的文学作品的本原依据。实际上,叶燮是从现实层面和艺术层面及其两者转化关系的角度来观照和把握“理事情”的。从概念内涵来看,“理事情”分别立义,“理”即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和运动变化的内在规律,是规律论意义上的实理(包括“自然之理”和“事物之理”)。“事”即客观事物的生发过程及其现存形态,是现象学意义上的万象。“情”即客观事物所表现的“情状”和精神,是风采与风神的一体化,是生命论意义上的活力。对象客体因有理而蕴含千变万化、有条不紊的枢机,因有事而呈现千差万别、丰富多采的表象,因有情而富有生机勃勃、气韵生动的生命力。“理事情”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它以理为根本和关键,事与情均为理的体现和表征。事因理而千形万状、千姿百态,情因理而生气盎然、风神摇曳。作为客观实体的“理事情”与作为宇宙本体的“气”密切相关而构成体用关系,气为体而“理事情”为用,“理事情”统贯于“气”,“藉气而行”,气本体成为“理事情”实体的终极依据和原动力。叶燮强调气本论(元气本体论)对“理事情”的动力源作用,把絪缊磅礴之气视为“理事情”的本原性根据。叶燮又把理与“道”紧密联系起来,“理者与道为体,事与情总贯乎其中,惟明其理乃能出之而成文。”(注:叶燮《己畦文集·与友人论文书》。)这样就赋予理与道同体的性能,并把“明理”视为艺术创造的前提条件。在“理事情”有机整体中,正因为理是根本和关键,所以对理的内在规律的认知和把握非常重要。“理一而已,而天地之事与物有万,持一理以行乎其中,宜若有格而不通者,而实无不可通,则事与事之情状不能外乎理也。”(注:叶燮《己畦文集·赤霞楼诗集序》。)这里强调理一御万理通则无事不通。叶燮要求在“明理”、“持理”、“通理”的前提下一体把握“理事情”。揆理不谬为“理得”,征事不悖为“事得”,挈情可通为“情得”,“三者得而不可易,则自然之法立。”(注:叶燮《原诗·内篇》。)叶燮不仅申明“理事情”为自然之法,而且由此推出理事情实体为审美创造的客观依据。所谓惟明其理才能出而成文,所谓“于以发为文章形为诗赋”(注:叶燮《原诗·内篇》。),均是强调“理事情”由现实层面向艺术层面的审美转化,艺术层面的“理事情”是通过审美主体对现实层面的“理事情”按照美的原则所进行的转化和再创造,前者肇源于后者而又超拔于后者。这样,理概念兼具事物规律和艺术规律的涵义。理作为核心范畴既是统摄事与情的根本和关键,也包含有艺术创造的基本法则,因而叶燮要求以理性为艺术立法。 再分析主体性维度的“才胆识力”。叶燮不仅从艺术本原论和审美转化的角度来观照“理事情”,而且从美学主体论和艺术创造的主观条件的角度来审视“才胆识力”,既重视艺术美的客观依据,同时也重视审美主体的发现和再创造。所谓“才”即先天禀赋的艺术才能,“胆”即自由驰骋的创造勇气,“识”即把握规律的知性能力。“力”即自出机杼的独创功力。“才胆识力”四者交相为济而以识为核心和关键,识作为把握规律(包括事物规律和艺术规律)的辨析能力、认识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创作主体具有审美的真知灼见,表现出艺术妙造的“胸襟”、“眼光”、“腕力”和“品量”(品格)。识为才的依凭,识为胆的张力,识为力的激素。叶燮十分强调识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肯定个人认识活动的合理性和个人认识能力的创造性,因而识标示了个体主体的独立性和审美创造的独特性,从而接触到艺术的个性化规律。 就客体性维度的“理事情”和主体性维度的“才胆识力”的关系来看,两方面是耦合互动、相济相融的,是物我合一、主客一体。两方面虽有“在我”与“在物”之分,即客观对象与主观能力之别,但在价值性取向和功能性特色上是具有审美同一向度的,“以在我之四衡在物之三,合而为作者之文章。”(注:叶燮《原诗·内篇》。)叶燮在确认“理事情”为艺术创造的客观基础的同时,更为注重“才胆识力”为艺术创造的主观条件和创作主体的能动作用,前者“穷尽万有之变态”,后者“穷尽此心之神明。”(注:叶燮《原诗·内篇》。)艺术美是审美主客体在一定条件下的互化产物,审美主体的发现和再创造尤为重要,美学的主体性强调艺术家对客体对象的自主认识和自由创造。叶燮在“理事情”——“才胆识力”的美学机制中突出了相互对应的“理”与“识”,特别强调两者神明运化的功能值。两者都属于理性范畴,即主体理性和客体理性,“理”是客观性的理,是自然存在的事物之理(客观规律)和审美创造的艺术之理(艺术规律)。识是主观性的理,是把握事物规律和艺术规律的辨析能力、认知能力和创造能力,这里申扬了识的理智因素和知解作用,因而识带有认知理性的色彩。“识”与“理”是物我、主客的统一,是认识论和规律论的合化。叶燮提出察识征理为艺术创造的根本保证,“凡文章之道,当内求之察识之心,而专征之自然之理”(注:叶燮《己畦文集自序》。),察识征理、识高理明的要求强化了艺术创造的理性标格和理性维度,实际上昭示了以理性为艺术立法的取向。 二、“幽渺以为理”:对艺术理性的阐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