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是同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创立、实践与发展的历史紧密联系着的。研究毛泽东和邓小平的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对于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坚持改革开放,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新世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 在我国刚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不久,毛泽东就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首创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他不仅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概念,而且对其矛盾的状况作了基本的估计。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不过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矛盾,同旧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罢了。”(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67、768页。)毛泽东运用对立统一规律观察和分析社会主义社会而获得的这一科学理论成果,为我们正确看待和妥善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指明了方向。 需要讨论的是,在毛泽东的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中,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究竟哪方面占主导地位?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在运动过程中是否始终基本适应、永恒不变?这是很值得研究的。从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论述看,他强调了适应是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例如他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67、768页。)在这里,毛泽东首先肯定了“相适应”,不相适应是在“相适应”的前提下的矛盾,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因此相适应无疑是基本的和主要的,而不相适应则是非基本的和次要的。 客观地说,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状况的这种估计,是对当时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分析判断,是有一定根据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确使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无可比拟的速度向前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的展开,体制方面的问题虽逐渐暴露出来,但暴露得并不充分,矛盾还不十分尖锐和突出。但是,不能由此就认为“基本适应”是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任何阶段都适用的一条普遍规律。无论从辩证法的观点来看,还是从社会主义发展的实际历程来看,或者从毛泽东的论述来看,都不存在适应与不适应其主次地位永恒不变的状况。其实,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发表前不久,就曾在理论上预见到这一问题。这一点恰恰是我们以往的理论研究所忽略了的。1956年11月,他在一次谈话中说过:现在我们社会中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是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基本上是相适应的。……但是过了二百年或者二千年后,生产力同生产关系总有一天会发生对抗性的矛盾(尽管与阶级社会的对抗性矛盾不是一类),也需要采取革命的办法来解决。毛泽东在这里所说的对抗性的矛盾,就是指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基本不相适应的情况。也还是在这一时期,毛泽东在谈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情形时说:“那个时候还有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的矛盾。生产关系搞得不对头,就要把它推翻。上层建筑(其中包括思想、舆论)要是保护人民不喜欢的那种生产关系,人民就要改革它。”(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18—319页。)这就不仅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会发展为对抗,而且* 甚至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出现基本上不相适应的情况。实践证明毛泽东的这一思想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只是他把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由基本适应到基本不适应转化的时间设想得过长。当我们亲手建立的社会体制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时候,毛泽东仍然没有意识到要进行改革,仍在坚持“基本适应”论,由此导致我国经济社会长期处于停滞和徘徊的状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会会以来,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邓小平既继承了毛泽东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合理内容,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状况作了实事求是的估计,在新的实践中创造性地发展了这一理论。邓小平指出:“关于基本矛盾,我想现在还是按照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的提法比较好。毛泽东同志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当然,指出这些基本矛盾,并不就完全解决了问题,还需要就此作深入的具体的研究。”(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182页。) 在邓小平看来,毛泽东作出的“基本适应”的估计,是符合社会主义制度刚刚建立时的情况的。但是,当社会基本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就愈来愈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这表现在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实现形式的具体体制严重地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根据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新的实际作出新的判断,并由此出发进行坚决的改革。邓小平对我国社会基本矛盾所作出的新判断,既有量的分析,又有质的规定。从量的方面来看,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不是单方面的因素和个别现象,而是多方面的因素和普遍的社会现象;不仅有经济体制,而且有相应的政治体制、教育体制和科技体制等。因此,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指出:“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5-136、150、250、141页。)邓小平后来的提法则是“全面的体制改革”。从性质上看,这种不适应的程度是相当严重的,已经危及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命运,因此邓小平提出对僵化的旧体制要“从根本上改变”。他认为,“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5-136、150、250、141页。)这是邓小平对毛泽东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重大发展,我们的改革正是建立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