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退税有两种方式,一是1994年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即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并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对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对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给予退税。二是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企业出口退税通过“应收出口退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出口退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额”、“进项税额转出”等栏目、“产品销售成本”、“应收补贴款”等栏目核算。 例:某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到岸价400万美元(其中:国外佣金20万美元),产品销售成本2200万人民币,按规定该货物退税率9%,其增值税率17%,当日外汇牌价为1美元兑换8.2元人民币(中间价格)。 营业收入为:(400-20)×8.2=3116万元人民币(离岸价)。根据《增值税条例》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规定,营业收入(不含税)也为3116万元。 按规定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销项税为零,其进项税作为企业资金占用形式,如何处理?按规定进项税转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栏目中反映。 按规定该货物增值税率17%,而退税率为9%,8%不予退税部分作为一项成本,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其好处已体现在“产口销售收入”等栏目中,根据配比原则不予退税部分理应在“产品销售成本”等栏目中反映。 会计分录: 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3116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等3116万元 结转成本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等2200万元 贷:产成品等2200万元 其他分录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 “免”: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其出口退税以离岸价计算税额,不予退税的部分金额为:3116×(17%-9%)=249.28万元,按规定准予退税额为:3116×9%=280.44万元 结转按规定不予退税的部分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等249.2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9.28万元 准予退税的部分,可采用“抵”或“退”的办法。 “抵”:抵消内销产品应纳增殖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80.4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80.44万元 “退”:对于出口比重较大,不足抵扣部分按规定给予退税 借:应收补贴款280.4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80.44万元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280.4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80.44万元 2.如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借:产品销售成本等249.28万元 应收补贴款280.4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29.72万元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280.44万元 贷:应收补贴款280.44万元 3.若上例中为外贸企业,其购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其进项税为347万元,则: 进项税347万元与退税额280.44万元,其差额93.56万元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税额转出)”转入“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按规定的退税额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或“应收补贴款”。 与其他退税形式相比,增值税出口退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方式,其退税的好处直接体现在毛利中,而其他形式的退税是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方式通过“补贴收入”科目反映到损益中去,这是出口退税与其他退税在会计核算上的一个显著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