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我们在对某县法院1997年至1998年财务收支审计时,1998年度“暂存款”账户的一笔账务处理引起了我们的怀疑。这笔账一级科目是“暂存款”二级科目是“财政担保款”借方发生额40000元。法院是国家行政单位,有什么业务需要财政担保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查阅了此笔业务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会计分录是借“暂存款”——财政担保款,贷“暂付款”——财政担保款,金额是40000元,而这张记账凭证下附的原始凭证却是购汽车的发票2张,其中一张是购桑塔纳轿车一辆价款213000元,另一张是购2020S车两辆价款108600元,发票日期为1996年2月。这张记账凭证所记录的业务矛盾百出。1、所处理的业务与原始发票记载的业务没有联系;2、所处理的金额与原始发票记载的金额不一致;3、账务处理日期与原始发票记载的日期相差近2年。可为什么记账凭证下附这几张原始发票呢“暂存款”贷方“暂付款”借方的40000元最初又是怎样形成的带着这个问题我们追溯了1996年以前的有关账目。经查发现1995年3月29日县财政局拨付法院50000元,其中10000元是经费,40000元是补偿金,原因是当时县财政局盖家属楼挡住了法院两户住的阳光。法院把这40000元存在了“暂存款”账上。“暂存款”科目的40000元又是什么原因呢1995年4月11日该院某院长打条借走这40000元。这笔钱记在“暂付款”账户。根据这一线索我们追问会计人员,院长借走这40000元干什么了会计人员说用来买上述车了。至此,购车的资金有了40000元。上述购车款计321600元扣除这40000元,余下281600元扣除这40000元,余下281600元钱是哪来的,这笔资金一来一往账面上都没有记载,通过什么途径运转的我们又询问会计和办公室主任,都说不知道,我们提出直接找这位院长,说调走了,后来的院长又说不知道此事。怎么办,我们经过分析认为。这笔购车款的来源肯定是账外资金,法院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诉讼费收入,其次是罚没收入,而诉讼费收入数额较小,只有刑事大案中罚没收入较高,形成账外资金的可能性较大。我们决定查阅自1995年以来所有的刑事案卷。果然不出所料,1995年刑字6号卷,1996年刑字10号卷判决书上所写没收被告人非法所得21550095元,而卷内没有罚没票据。我们找来当时刑庭庭长询问,在我们列举的事实面前,这位庭长说明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当时给当事人打的白条收据,收到这笔钱后也未入财务账,由上述那位院长拿走用于购车。至此,“暂存款”账户所处理40000元内幕彻底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