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流量表及其审计的主要目标 现金流量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 (一)查证现金流量表所列数据的正确性,确保财务信息来源的真实、可靠。 (二)查证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分析企业现金流量变化的原因和发展趋势。 (三)审查和评价企业财务政策,特别是重大投资和理财项目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判断企业资金的筹集和运用是否合理,证实企业的理财效果。 二、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几个主要方面 (一)审查现金流量表的合规性 主要包括对其格式、内容、结构完整性的审计,如格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项目排列是否符合要求,现金流量的归类是否按照企业经营业务发生的性质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表内数据与对内帐户是否相符,有关报表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补充资料的填报是否齐全等等。此外,审查时还需特别注意现金等价物填列的适当性。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其中期限很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例如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等。 (二)复查、鉴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现金流量表中反映的各项现金流入与流出是否确切存在或发生,记录是否完整,有无粉饰企业财务状况而故意虚构或隐瞒现金流入与流出的现象等,都必须有充分、可靠的证据予在证实。例如:支付的增值税款,必须以经国家税务局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书面证据;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则要从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次债券发行的批文、与债券承销机构签署的协议、银行或证券代理机构转来的结算凭证等有关书面文件中取得审计证据,并复查、鉴定其真实性、合法性,以证实其确实存在等等。 (三)审查对现金流量划分的合理性及填列方式的正确性 1.现金流量是否分类反映。为了给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现金流量的可靠信息,并结合现金流量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对企业作出正确的评价,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反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总额以及它们相抵后的结果。 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应该按照其概念进行合理划分,但由于交易或事项的复杂多样,使得对有些交易或事项不易划分其应归属的现金流量的类别,例如,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利息支出和股利支出等是作为经营活动还是作为投资或筹资活动?在不同国家的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上有着不同的看法。在我国,把利息支出和股利支出划为筹资活动,把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划为投资活动。又如,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损益,但不属于经营活动,而应归为投资活动。 另外,有些现金收支可能具有多类现金流量的特征,所属类别需要根据特定的情况加以确定。例如,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由于很难区分交纳的是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税,还是投资或筹资活动产生的所得税,通常将其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对于某些特殊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或保险赔偿,若能分清属于固定资产损失的保险赔款,通常作为投资活动,流动资产损失的索赔通常作为经营活动。若不能分清属于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的保险索赔,通常归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因此,企业应当合理划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于某些现金收支项目或特定项目,应当根据特定情况和性质进行划分,归到相应的类别中, 并保持前后一致性。 2.总额反映与净额反映相结合。为了提供企业现金流入与流出总额的信息,现金流量表一般应按照现金流量的总额反映。一定时期的现金流量通常可按现金流量总额或现金流量净额反映。现金流量总额是指分别反映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而不以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相抵后的净额反映;现金流量净额是指以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相抵后的净额反映。由于现金流量以总额反映比以净额反映所提供的信息更为相关、有用,因此通常情况下,现金流量应以其总额反映。但对某些项目而言,如果在以现金流量总额反映意义不大的情况下,可以现金流量净额反映。如:处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是以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扣除为出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反映。 3.对不涉及现金的投资和筹资活动不应反映在现金流量表内,而应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适当披露。由于不涉及现金的投资和筹资活动不影响现金流量,因而在现金流量表中不反映这些投资和筹资活动,这与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也是一致的。但由于这些活动尽管在其发生的当期不产生现金流量,但在一定期间内会影响资产或负债,因此,可将其视为现金流入与流出紧密相联的状况;而且由于这类业务往往对企业的资本结构以及未来现金流量产生显著的影响,致使报表使用者极为关注此类信息,经常要求了解,为此《现金流量表准则》要求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