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计不可执业工程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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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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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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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某市审计部门在项目竣工决算尚未作出之前就以审计为名提前介入,对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变不收费的行政监督为收费的市场中介行为,造成审核质量低劣,问题百出,引起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不满。经当地纪监部门委托造价管理和咨询单位对6个项目复审,结果发现,高估冒算现象非常严重,其多算误差率最低的为7.613%,高的竟达26.91%。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的工作,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结算审定、调解和监督由各级造价站负责。但是一些地方的审计部门却认为,根据《审计法》,审计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而工程结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因此,他们只需凭审计职能就可以直接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那么究竟行政审计可否执业工程结算审核呢?首先,行政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核是两个不该被混淆的概念,两者的法规依据、行为内容有着严格的区别。前者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而工程结算审核则主要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机、料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工程实物量、承包合同等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造价审查结果,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其次两者标的、从业人员构成不同,审计是以基建项目为标的,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要从业人员,而工程结算审核则以单位工程为标的,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要从业人员。此外,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在法律效力、工作的性质和目标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由此可见,江西某市审计部门的“提前介入”实际上是一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这种行为带来的后果,不但会因为审计人员对工程结算审核的特殊性知之不多而造成审核结论的不真实,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职能的混淆必然扰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发展,进而对工程建设市场产生不利影响。至于部分审计部门为何“越俎代庖”,原因虽然很复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因为执业工程结算审计是可以名正言顺收取费用的,而“建设资金审计”是国家明令取消收费的。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行政审计在工程造价的控制中不能起积极的作用。审计部门应该在《审计法》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下,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和竣工决算进行监督审计,在审计中如发现工程结算审核有错误,可以建议审核单位复审,或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造价咨询单位复审,有争议的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来解决,而不能自行直接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像江西某市审计部门那样提前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更是不应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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