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法规将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分为三大种类: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在建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但对跟踪审计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业内人士大体有这两方面的理解: 一种是将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归为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这种划分忽略了竣工阶段、试生产阶段、项目后及有关审计决定等执行的跟踪审计,从建设时段和内容来讲是不全面的。另外,根据《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7号)第十七条规定,对工期5年以下的建设项目,一般只实施一次在建审计;即使灵活使用,增加在建审计的次数,在审计力度和及时性方面也存在很大缺陷。很明显这种划分不能充分体现跟踪审计的作用,完全达不到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实行动态监督的目的。 另一种是将跟踪审计作为单独一种审计种类,对项目投资活动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其期限和内容贯穿前述三种审计。其特点是对建设项目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审计,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其优点是操作的随时性、及时性和灵活性。这种划分体现了跟踪审计的特点和优点,便于操作,能充分发挥跟踪审计的作用,达到实行动态监督的目的。 实施跟踪审计,其成员一般2-3人,最好由造价师、工程师为组长。在操作上,采取定期、不定期的办法进行,以能及时揭露和处理问题为主。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是造价和质量的控制情况。另外还要积极推行优秀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必要时组织专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