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这是此次修订《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也是这次修订会计法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一些同志认为会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有其专门的方法,单位负责人不一定是搞会计工作的,有的是工程技术人员出身,有的是搞行政的、搞人事出身,对会计信息负责有点强人所难,觉得不太合适,想维持原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只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我们也了解到,会计人员除了有贪污、挪用公款等个人行为外,很少有作假的利益动机。而企业经营业绩好坏是和单位负责人戚戚相关的,会计人员不主动作假,大多数还是单位负责人在指使会计人员作假,这是实际情况。召开修订会计法座谈会时,专门请了厂长、经理参加,他们也都认为让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负责有失公允。最后,大多数意见认为,会计责任应由单位负责人来承担。 (二)对会计人员的地位和责任作了事实求是的安排 在修订的最后阶段,还专门增加了3条规定,这3条都是有利于会计人员、保护会计人员的条款,其中一条是对会计人员遵守执行本法、坚持原则、作出贡献的,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从正面鼓励会计坚持原则。第二条是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使他们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这一条也是其他法律中没有的。第三条是针对会计人员被打击报复的,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要恢复其名誉、职务。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从业资格。会计法在十月份已颁布,但实施时间是2000年7月1日,这样可以用这几个月的时间来完善会计人员的认证办法,筛选一下目前全国1200万会计人员,对那些没有会计资格的筛掉。 (三)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订后的会计法细化了会计核算的规定,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原会计法只是明确了哪些会计事项要进行会计核算,而怎样核算没有具体规定。新会计法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外,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明确了我国要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明确了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一般包括职能分离、授权程序、会计记录和程序、实物控制、内部审核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为了保护财产、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避免风险、预防错误和不正常事件、保证职责履行等。相应地,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主要与财产安全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如授权和批准制度,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等;二是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主要与经营效率和贯彻方针有关,如统计分析、业绩报告、雇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 这次修订会计法把内部控制制度写进去了,要求企业财产的使用应和企业的总目标一致,不能做总目标以外的事,任何人动用企业资产,均需得到授权,定期还要进行财产盘点。 (五)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 这次修订会计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每一项违法行为都可以找到对应的处罚条款。目前刑事处罚除《刑法》第225条关于打击报复罪的规定外,还没有直接的会计条款,只是有一些间接的联系。比如虚假报告罪跟会计有关,偷税、漏税罪中因提供了虚假账簿、发票也与会计有关。但这显然是不够的,所以《刑法》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