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就修订《会计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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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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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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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修订后的《会计法》体现了哪些基本精神?

      答:在修订《会计法》中,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宗旨,修订的全部内容也都是围绕如何实现这一宗旨而进行的。

      问:为什么《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

      答: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这是此次修订《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原来规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是会计责任主体,要求大家都负责,结果往往造成无人负责。从实际情况看,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行为多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造假帐屡禁不止的问题。

      问:《会计法》对会计记账规则作了哪些完善性修订?

      答:一是对公司、企业如何确认、计量和记录会计基本要素作出了规定;二是对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的披露要求作出了规定;三是对选用会计处理方法、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作出了规定;四是对虚拟经济业务事项、账外设账、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做假账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问:《会计法》对会计监督问题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对《会计法》中关于会计监督问题的修订,主要是立足于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对于单位内部监督,《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基本精神,这与原来规定会计人员代表国家监督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做法有明显不同。这样修订的目的是要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通行的国际惯例。对于社会监督,《会计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对注册会计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的内容,以保证会计中介机构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国家监督,《会计法》明确了财政部门为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并对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规定,既强化了国家监督的力度,也避免了权责交叉、重复查账。

      问:《会计法》的规定非常严格,如果违反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会计法》修订的重要方面。修订后的《会计法》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和手段,包括:对违法单位予以通报、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同时,对触犯刑律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尚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中,将增加打击会计犯罪的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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