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审计法院及其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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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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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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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欧共体审计法院的机构和职能

      欧共体审计法院是完全独立的。欧共体审计法院的正式成员由欧共体成员国推荐并经欧共体议会和委员会通过产生,审计法院共有15名正式成员,其中院长1名,主持法院的工作;审计人员12名,分别负责农业方面资金审计、经济发展策略审计、资助项目的收支等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程序、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政策指南研究和审计质量的监督协调工作的成员2名,并有每小组指定的1名人员协助工作。

      二、欧共体审计法院的审计方法

      (一)审计项目的选择。首先,要分析审计项目风险,确定风险后,确认审计是否有效,即审计能否作出管理评价,使得审计能在改进管理方法的过程中起到作用。通过审计项目的选择使审计的价值作用最大化,其目的不是把审计法院作为管理人员的监督者而对其指手划脚,而是通过审计帮助管理人员改进管理。

      (二)审计信息管理。审计信息要具有相关性、准确性、可信性和充分性,这也是国际审计准则、国际注册会计师准则所确认的国际标准。因为审计信息的质量对于审计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审计信息必须经过充分的审核,确认其可靠,才能被接受。

      (三)审计质量监督。审计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审计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因为审计信息是保证审计报告质量、审计效果的决定性因素。欧共体审计法院对审计质量的监督非常重视,通常采用两种监督方式:

      1.事中监督,即在审计报告的制定过程中进行跟踪监督。

      2.事后监督,即通过随机抽取审计案卷的方式进行审计质量监督,检查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是否按审计手册进行、是否将程序简单化、是否存在审计质量问题,并藉以发现审计方法是否存在问题等。

      上述三点构成了欧共体审计法院审计“三角形”的三个边,通过它们的相互作用确保欧共体审计法院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审计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三、效益审计和审计规划的制定

      欧共体审计法院效益审计的开展较为广泛,其目的是确保公共支出得当,该项审计触及的是政府管理人员(部长或议员)。效益审计遵循效果性、效益性、经济性的“三E”原则,并准备开展环境审计。

      审计法院的审计规划的编制在《审计手册》中没有规定,因为欧共体的成员国较多,编制审计规划是一项具体而复杂的工作,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审计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两个阶段:首先,由审计部门提出意见;然后由审计法院根据以下标准确定审计的最后项目:一是预算金额的大小;二是有关的管理情况;三是欧共体的政策与侧重;四是其他环境、政治影响,甚至是决策者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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