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审计主体与内容 德、法两国国有企业的内涵分两个部份。一是纯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外部审计同我国一样,由德国联邦审计署、州审计院、市审计局或法国国家、省、市审计法院担任。现重点介绍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审计情况。 1.国有控股企业审计主体 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外部审计监督,德、法两国的基本模式是:凡国有股份企业不论参股多少,必须接受外部审计公司的审计。外部审计公司主要审计企业帐务公布方面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审计保留审计监督权,对重点企业或认为有重要不确定因素的企业进行抽查,使审计工作重点放在对“纳税人的钱”即国家财政收支审计方面上来。但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在德国,规定外部审计公司审计国有资产参股25%以上的股份企业时,必须同时开展“扩展审计”。“扩展审计”主要包括企业领导人是否按法律办事和有关经济性审查两大项内容。外部审计公司审计结束后,要将两项内容一并写进审计报告,并附两项内容细化的22小项问券表,抄送联邦审计院或地方审计机关。如审计机关认为该企业有问题,就要进行干预,或对企业抽审或将外部审计公司审计揭示的问题写出报告向政府反映,并通知企业监事会,以便有关方面了解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按德国商法典规定,企业财务审计由企业自觉委托外部审计公司进行。其委托由监事会决定,董事会执行。如果是国有参股25%以上的企业,审计署要发表同意委托的书面声明,如审计署对企业拟委托的外部审计公司不信任要求更换时,也要发表声明。 德国的外部审计公司很注意自己的审计质量和信誉,如果发现会计信息失真,外部会计公司就停止审计,因为无法给他作报告。然后向有关单位报告,要求给予“特殊审查委托”,然后对所作的特殊审查报告交给这家企业的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就会被炒鱿鱼,转给司法部门处理。但如果外部审计师作伪证,一经发现,马上吊销执照,终生不得执行,还要被罚款或司法处理。 对外部审计公司的质量控制,国家审计机关有制约作用。国际六大外部审计公司之一的毕马威驻德国子公司监事会主席舍莱茵先生介绍:外部审计公司的报告如果不清楚,审计院要指出,并且今后不会同意委托这家审计公司审计,这家公司就因此而失去了这部分审计的赚钱资格。舍莱茵先生说他经常自豪地给企业讲:如果你选择了我们公司,你们就不会被审计院找麻烦。当我们问到审计院有无不公正声明时,他说联邦审计院和州、市审计院的地位实际是“法官”的地位,是公正的,一般都能排除私人感情因素。 2.国有企业拓展审计的主要内容 对企业领导人的审计内容包括: 领导人是否按企业的规定进行工作(分为有效、合规、违法三种); 领导人是否拥有各种手段,如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信息处理系统来保证企业的工作; 董事会成员的收入状况(一般还是超出标准、奖励是否计算正确); 企业领导人对企业有无完整的规划(5-7年)。 对企业的经济审查方面;企业的资产收益;企业的支付能力;企业的库存情况;企业引起亏损的重大经营活动及原因;企业投资情况、投资效果是积极还是消极;企业经营大项目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企业有无内部监控系统(如一建筑公司修建大桥的2年建设期中,有无计划值和实际修正值);企业有无内部稽核部,同时是否向董事会作报告;企业组织状况,人员是否太多。 3.联邦审计院对拓展审计的工作要求 对企业经济形势和亏损要作详尽的报告;对大批量生产的产品要进行报告;对大的投资项目从开始到最终决算及其项目融资行为要作出详细观察后的报告;企业参股或重要资产出租有无利润(应属国家的资产);对非一般性风险进行评估;制定报告时对企业经营战略要有深入了解。 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 德国的股份公司法规定企业应当设置内部稽核机构,使企业内部审计具有法律地位。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的内部控制手段之一,在企业内部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很高的地位,用他们的话讲叫做“对控制人员的控制”。其负责人选择由公司人事部门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名。内部审计独立行使职责,直接向董事长负责。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要接受监事会的指令,所以涉及到企业大计方针时,监事会就会动用内审作为参谋。 德、法两国的内部审计主要属管理型、效益型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围绕企业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分解计划,审计各方面执行没有?完成效果怎样?薄弱环节在哪里?怎样才能做得更好? 审计时向有关方面索取资料,对方应当无条件提供,否则内部审计可以把资料强制性收起来。 审计的结果必须是书面的,并署名是谁做的。审计过程中审计的情况,除企业最高负责人外,审计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报告被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批准后,其提出的审计建议一定要执行。 但若外部审计公司或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发现企业有重大问题时,内部审计则要换人。 德国第二大商业银行内审的三大任务是:业务安全、资财安全;风险问题;经济有效性。 该行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是:提供信息,为管理层服务;管理咨询;减少企业经营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