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费、罚款统一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做到亮证收费或罚款。 (三)严格依法收费和罚款,实行罚款与收缴相分离。 (四)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和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 (五)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准截留、坐支、私分。 (六)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将执收执法部门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脱钩,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署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