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表核查制度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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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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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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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最近,财政部制定有关办法,对组织核查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这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有关要求,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少数特殊行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这一办法,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公允,维护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决定,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建立核查制度,即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质量财政部门要进行核查。可以说,这既是财政部门转变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企业会计、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相结合的企业财务监督社会化体系的客观要求。

      问:对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如何组织核查?

      答: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的核查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财政监督机构牵头组织,财政部门各有关业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参与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这项重要工作。拟核查的国有企业名单由财政部门各有关业务机构提交财政监督机构;财政监督机构根据行业分布、企业规模、企业财务状况和审计报告的类型等因素综合平衡后确定具体核查单位。按循序渐进的原则,2000年以前暂按10%左右掌握核查。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本级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延伸核查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进行。

      问:核查是对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检查,还是对企业实施检查?

      答:核查的重点是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同时也要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这次规定的核查不同于过去的审批企业决算,更不是简单地复核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其工作底稿。核查的目的在于,通过核查,核实企业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验证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程序和职业判断形成的审计报告的质量。

      问:核查工作由哪些力量承担?

      答:核查工作原则上由被核查单位所在地财政监督机构承担。如财政监督机构力量不足难以全部承担的,可委托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所需的费用由委托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支付。

      问:对核查中查出的问题,如何追究责任?

      答:对核查中发现属于企业违法违规的问题,由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对核查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有违法违规嫌疑的,应及时移送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处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社会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处理意见应会签同级财政部门,其中经核实应依法给予处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规定》(财法字[1998]1号)的规定进行处罚。企业有关人员或注册会计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答者: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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