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有个那洒化肥厂。该厂系宋再贵、古树阳等人借四川省沐川县国营板厂的名义与广南县那洒镇镇政府联营兴办的企业。该联营的化肥厂自成立之日起,仅有那洒镇以土地、房屋、供电线路折价80万元的投资外,其余没有任何资金投入。 1995年9月20日,该联营的化肥厂委托广南县审计事务所对该厂进行验资。广南县审计事务所在未审查核对有关凭证的情况下,仅仅依据那洒镇镇政府提供的一份80万元资产证明和化肥厂提供的存款存折、预付货款收据及购买机械设备发票等虚假凭证,于当月22日进行验资,并出具给广南县那洒化肥厂人民币189.70万元的验资证明。验资不实为109.70万元。同年11月7日,广南县工商局依据验资证明发给该化肥厂拥有注册资金189.70万元的营业执照。 1996年3月25日,那洒化肥厂与云南富宁县万扶菱镁瓦厂订立购销合同。化肥厂向万扶菱镁瓦厂购买菱镁瓦,计价人民币64317元。供货后,化肥厂仅支付货款7415元,尚欠货款56902元。此后,万扶菱镁瓦厂多次讨要欠款,化肥厂都搪塞不给。由于化肥厂不能正常运转,1997年12月11日被有关部门注销。 万扶菱镁瓦厂催讨货款不成,便于今年拿起法律武器到富宁县法院讨公道。由于化肥厂被注销,宋再贵、古树阳等人也找不到,作为联营一方的那洒镇镇政府被推上了被告席。原告方万扶菱镁瓦厂以验资不实为由,将广南县审计事务所也列为共同被告推上了被告席。 富宁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那洒化肥厂没有与其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89.70万元相符的资金数额。广南县审计事务所为其出具拥有189.70万元资金是不真实的。该化肥厂开业时就没有流动资金。其与万扶菱镁瓦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没有实际履约能力,而采取欺诈行为签订的购销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现化肥厂已被注销,该企业已消失。其所欠原告方贷款应由联营一方广南县那洒镇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广南县审计事务所因出具失实的验资证明,致使利害关系人财产遭受损失。应对债务人企业的债务在验资证明中不实部分金额内,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0月中旬,富宁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广南县那洒镇镇政府赔偿给原告富宁县万扶菱镁瓦厂货款及利息87677.10元,广南县审计事务所就验资不实109.70万元的比例承担50702.04元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