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厂长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中,应该或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账面盈亏不能视同经营业绩盈亏。厂长、经理任期内企业账面盈亏是收支总和统计的结果,它包括了因国家政策或其他非经营性影响而产生的收支。如:审计的某厂厂长97、98两年任期审定企业账面共实现利润74.5万元,但其中有下列不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性业绩形成的收益:(1)经批准减免增值税退税计入的利润7.45万元;(2)财政以前年度各项补贴金计入的利润3.2万元;(3)捐赠款收入部分计入的利润0.8万元。共计11.45万元。剔除以上因素,该厂长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利润应是63.05万元。 二、审定财务事项不能偏离相关法规。审定财务事项不能偏离相关法规。审计中涉及较多的事项如摊提性成本费用、税金等,对这些事项的审定,必须以相关法规为根据。如:某开发公司经理任期内,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营业税及附加费虽足额计交但主管部门和接任人认为尚漏提了按建筑投资额应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对此,有关会计法规规定,企业对坏账核算可采取提取坏账准备方法,也可以在发生后采取直接核销的方法;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的企业,不再征收建筑投资的教育附加费。审计人员据此向各方作了说明:以上不属于遗漏财务事项。 三、业绩考核不能只局限于经营结果。经营结果虽然是考核业绩的一个主要方面,但任期终期的财务和家底状况更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它综合反映了任期者的管理责任和效果。为此,还应对其任期期各类资产、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对资产、所有权益的增、保或减值及资产、负债的增减、升降程度幅度进行审计,并与任期初比较、分析,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对由于违反财经法纪和内部控制制度不严而产生的重大问题应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