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舞弊”的揭露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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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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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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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前期“舞弊”

      计划作假。基本建设自筹资金计划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才能审批,但一些单位责任人受基建市场利益驱动,申报手续上总是七拼八凑,生拉硬扯,凑足来源,蒙混过关。一旦开工,挤占收入,挪用专款,乱拉乱借,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设单位后期负债累累。据审计调查摸底,某市1998年建设项目78个,80%以上单位资金来源不足。

      招标作假。国家早就要求对所有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至今仍有单位和项目未执行招投标规定,即使推行也流于形式,有的招标机构不健全,有的标的编制技术性、保密性差,实施过程不规范,有的建筑双方通过招标弄虚作假。如某单位1998年新建同等质量住宅两处,每平方米包干价为425元和505元。

      预算作假。由于工程预算与招标标的有着直接联系,有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预算单位相互勾结,采取“送红包”、“拿回扣”、“支付手续费”等办法行贿受贿,提高预算价格。据检察部门统计,近年来,行贿受贿案件中,因基建而引发的经济案件占30%以上。

      建设过程“舞弊”

      现场管理造假。现场管理是对施工过程、材料采购的监督。但有的现场管理人员存在对隐弊工程乱签单,施工过程不负责任;有的甚至通过多计工程量套取现金,倒卖建筑材料牟取私利等。

      缴纳税费造假。现行建筑项目中,都涉及建筑营业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及其他行政性收费。有的建筑双方对工程决算打白条、少报金额、低开发票、建筑材料抵结工程款等,偷漏建筑营业税。有的建设单位将应税项目,打着零税项目的牌子,偷漏投资方向调节税。1998年某市应税项目投资1.4亿元,应纳调节税600万元,而实收42万元。

      工程验收走过场。现阶段,一般工程验收只是从形式走一走,看一看。没有对工程事中、事后的各种资料进行技术鉴定,现场勘测即使进行,其验收手段不严密,不科学,程序不齐全,不合理,质量检测不力,有的工程验收成了有关部门吃喝玩乐的好机会,验收走过场。

      工程结算“舞弊”

      乱计工程量。基础工程、隐弊工程是施工单位常作弊之处,一般采取多计工程量,多列材料用量,以抬高结算金额。如某单位建设占地200平方米住宅楼,而结算中土方挖运3500方,挖掘深度相当于该房屋的高度。

      乱套定额。不少施工单位采取低套高、少套多,该换算不换算等办法,增大材料用量和价格,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某施工单位将取槽套挖钩,将砼标号25套50等。

      乱取费用。有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通过合并、转体、挂靠等办法,使集体变全民,三级变二级,个体变集体等,提高取费标准。有的施工单位乱取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如某工程结算中,取夜间施工补助工日相当于该项目工程全部工日的一半。

      乱报价格。施工单位采取低价购进材料,高价结算费用较为普遍。如某工程使用铝合金材料,从一百多公里以外的城市采购,仅此一项高于本地直接采购8万余元。

      针对上述基建舞弊的各种现象,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制订切实有效的基建管理措施和办法。认真履行开工前审计,凡资金来源不足,论证不充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严格招投标管理,各级政府应根据行政区划制订招投标管理办法,并设置由行政长官负责制的招投标机构。

      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取缔不合格建筑队伍。对建筑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于建筑水平低、依靠合并、转体、挂靠的建筑队伍,一律不得承认等级资格,不得对此发包工程项目。对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的建筑单位和个人,要实行必要的经济制约,对于故意作假,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建筑、预决算资格。

      三、强化监督力度。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基建资金使用监督和工程决算审计,凡未进行决策审计的单位和项目,不得结转固定资产,不得结清工程款项。强化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要结合质量检测、招投标、决算审计等单位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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