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对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购建实行规模控制的规定后,出现了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方面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购建得到了控制,另一方面固定资产租赁费则不断增加。从审计的情况来看,98年与97年相比,某金融机构固定资产增长率为0;在建工程增长率0,而其租赁费增长率则为6.27%;且其在营业费中所占比例也由97年的38.35%增加为98年的39.43%。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在国家固定资产购建严格控制下,只有通过“租赁”这一形式取得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甚至所有权。因此,“租赁”已成为金融机构合规或看似合规的购建固定资产的唯一、“正确”的选择。在对金融机构的审计中,应将租赁费审计作为重点势在必行。 金融机构租赁费违规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虚列租赁费;二是多列租赁费,其表现为:①多年的租赁费一次进成本;②只签一年的租赁合同;③名为经营租赁,实为融资租赁。 从近年来我们审计工作实践看,对租赁费的审计在审计中要坚持四个结合。即:租赁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结合;资金与实物结合(费用接受单位与实物出租单位一致);账务审计与实地检查相结合;金融机构本部与下属单位审计相结合。在审计方法上,采取在报表审计的基础上,从合同入手,与财务核算对比的方法。具体包括: 1.审核报表,算大账。重点审计决算报表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费用中的“租赁费”年初余额与年末余额的变化情况,从中发现审计线索。 2.账证核对。翻阅租赁费用明细账,并调用相应的原始凭证,核实其支出是否合规合法。 3.审阅租赁合同。这是租赁费审计的重点。注意审阅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付款方式、租赁费金额、租赁费给付时间等,并注意租赁费用接受单位与实物出租单位是否一致。对租赁费接收单位为租赁单位的上级时,应延伸到其上级部门,了解该费用的具体去向。 4.实地考查、评估。审核租赁金额与该固定资产购置价之间的差额,以防止列入成本的租赁费高于按财政部规定计提的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