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系统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对法院预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计法院是否依据《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编报预决算。 (三)各项收入情况是否合法真实。 1.核实各项经费的预算数与实际拨款数有无差异,拨付是否及时足额。 2.取得的预算外收入是否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支出是否按计划审批,有无化预算内为预算外,截留坐支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的问题。 3.是否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有无以赞助捐赠等名义收取钱物。 4.收缴的各项罚没财物、赃款是否符合《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无随意调整罚没范围和比例。 5.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公开拍卖的通知》的规定,有无将罚没物资既不上交,也不拍卖,长期私存私放,私自处理甚至丢失的问题。 6.审查各项诉讼费、罚没收入和追回赃物的收入是否全额纳入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有无庭、室设账,隐瞒截留挪用,私设“小钱柜”,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的诉讼费收入,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罚没收入和追回赃款赃物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政,有无自行开设银行账户,直接坐支等问题。 7.收取诉讼费、收缴罚没收入和追回赃款赃物,是否按《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的领用、缴验、保管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使用自制、自购票据收费的问题。 (四)审查法院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 1.是否严格按照各项支出预算进行安排和管理资金。 2.业务费支出是否符合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标准。 (五)是否执行中央关于政法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脱钩后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明确,国有资产有无流失。 (六)审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 1.是否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资金、资产管理制度,统一建账核算,统一登记管理;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对暂付款及时清理。审查货币资金的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开户是否规范。 2.对固定资产要进行账账、账实清查。审计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符合规定,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和变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有偿转让、报废变卖,出租取得的收入是否入账等。 人民法院财务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巧立名目,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以白条单或自购收据对涉案单位或个人乱收费。经审计,发现××法院有关庭室1997年至1998年巧立名目向涉案单位或个人收取“出车汽油费”、“办案出车费”、“办案经费”、“巡回执行费”等,共计15万元,并且全部采用法院便条或自购的一般收据进行乱收费。经抽查案卷,发现法庭对离婚案每案收费500元(国家规定每案50元),开具合法票据50元入账,另用白条收取450元则不记账反映。 (二)隐瞒截留收入。经审计,发现××法院部分庭室收到诉讼收入68000元,不上交财会,私自截留,存放银行储蓄户。 (三)乱拉赞助。违规用白条单购买无牌证小车4部。1998年4月以办公大楼落成庆典之名义收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所谓赞助款26万元。 (四)擅自扩大诉讼费开支范围。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在诉讼费中列支福利性补助32万元,基建费12万元,基建贷款利息和干警集资利息40万元。 (五)违规挪用诉讼费用收入。××法院报表反映1998年期末经费结余——140万元。经核实,实际占用了预收诉讼费88万元。 (六)违规截留占用追缴的财政周转金30万元。按市政府的规定,法院追缴回的财政周转金应全额缴交财政后可按总额给予10%退成补充办案经费,而××法院却把追缴的部分周转金违规截留存在××室的活期存折51万元,已挪用于建设办公楼宿舍30万元。 (七)超规模搞计划外建办公楼、宿舍楼,欠交国家税款。工程验收结算交付使用,仍欠缴建筑安装营业税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61万元。 (八)公款私存,私设“小钱柜”。通过抽审发现有部分庭室把收取的各项收入,存入本单位活期存折,不列入法院财会入账反映,资金总额达260万元,由私人保管,自行支取。 (九)滥发钱物。经抽审发现仅有5个工作人员的××法庭,两年收到法院诉讼费退成款20万元,大部分主要用于发放干警奖金和补助,两年共发了10万元,人均每年1万多元。 (十)实行诉讼费收入内部分成制度,财务管理混乱。 (十一)财务核算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健全。如××法院1998年4月以一张“现金支出单”支付“庆典用”10万元,既没有支出项目和标准,也没有经手人,只是由该院七名干警签名证明,院长批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