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犯罪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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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北京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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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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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其造成的影响以及产生的后果极其严重。从1998年到今年上半年,仅东城检察院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16件20人,占同期立案侦查案件的32%。

      挪用公款案件具有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作案极其隐蔽,其作案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手续齐备,但中途将公款挪用。

      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是有一定职务或权力的人,他们在挪用公款之前,必定先做好铺垫。如某信托投资公司信贷部经理张某,客户将申请贷款的全部材料交给他后,他也是如实向上级部门申请贷款,当款项贷下来后,他则中途改变款项的去向,另一方面又告知客户贷款没有办下来。这样,上级认为贷款已经到了客户手中,而贷款单位则认为贷款没有办成也就不再过问了。

      (2)假投资,真挪用。

      一些犯罪分子打着投资的名义进行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如某部劳动服务中心财务处负责人付某,以向某一开发项目投资为名,私自将本单位公款100余万元汇往外地一银行的个人账户后,用于与该地的个体经营者合伙开采金矿,到案发时款项还没有归还。

      (3)利用审计的期限打时间差。

      对单位或领导定期进行审计是一项早已形成的制度。因为审计具有时间固定性,使得一些人就利用不进行审计的这段时间进行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

      (4)正常业务中挪用。

      在挪用公款犯罪中,一些人是利用人们不便过问领导的工作,利用自己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利用自己精湛的业务能力等,在正常的业务往来中进行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

      (5)假挪用,真贪污。

      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国家对正常业务往来中欠债不还的单位或个人,除了给予拘留15天的处罚外,没有更好的办法制约这些人。因此,个别人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如某老干部管理局的财务部负责人孙某,他与自己的一个好朋友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擅自将300万元公款挪到其朋友的账上,然后再将款提出后归个人所有。这样做,既可以掩盖他贪污的本来面目,而一旦案发,他的问题只是款项借出后收不回来,对他本人和朋友都不会有什么大影响,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的损失却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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