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费征收真实性审计 对排污单位征收的排污费是环保部门治理污染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对排污费征收真实性的审计是环保资金审计的基础。审计中我们发现:在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环保部门容易出现以下几方面的违规行为:(一)应收未收排污费。对这个问题,要审核环保部门“待收排污费收入”科目余额所反映的情况,核实应收未收的原因。(二)擅自减免排污费。(三)隐瞒排污费收入。按现行排污费管理体制,排污费征收每年在上一年收入的基础上按比例递增,环保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在完成本年任务后,为减轻来年任务量,就采取收入不记帐、提前结帐等方式隐瞒一部分排污费收入。(四)变更征收项目。在征收排污费收入中,环保部门可用于自身建设的资金是排污费收入的17%部分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收入部分(通常所说的“四小项”收入)。环保部门为了弥补自身经费,就将应征收的排污费变更为罚款收入,既影响排污费收入的真实性,又减少污染源治理资金的投入。 二、环保补助资金使用合规性审计 环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它用途,并且要严格按照规定比例使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以下几种违规情况。(一)挪用补助资金,通常通过“暂付款”挂帐。(二)挤占污染源治理资金。(三)补助性资金开支不合理。对环保补助资金合规性的审计,可通过计算、评测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并延伸排污单位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治理资金效益性审计 (一)审查财政部门是否根据环保部门的治理计划及时拨付环保治理资金。(二)审查环保部门是否用足治理资金,每年财政拨入的治理资金是否按用款计划基本落实到位。(三)审查环保治理项目的立项、计划、实施情况,治理后环保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的治理目标,有无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四)审查实行有偿使用治理资金回收、完成效益情况。 四、专项治理资金全面性审计 对上级环保部门下拨的专项治理资金的审计包括审查资金是否到位,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投入,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