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差异产生的几种情况及处理方法: 1.少计或未计收入。如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福利等,应视同销售,将该产品的售价扣除成本价后的差额,视同对外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所得税税率,计提所得税。核算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多计收入。如购买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等税法规定不作为纳税所得的项目,只调减纳税所得额。 3.少计费用。如应付金额肯定的负债——银行短期借款利息未提或少提,虚增会计利润,核算上则应: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前年度发生的) 贷:预提费用等 或:借:财务费用(本年发生的) 贷:预提费用等 4.多计费用。各项费用支出超出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不允许扣除项目,只调增纳税所得额。 可以看出,永久性差异有的情况不只调整纳税所得申报额,还要通过有关科目进行帐务处理。各期申报所得税(包括月、季、年),应按税法规定的调整项目、调整期限进行纳税调整。事实上,绝大部分调整发生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所得税汇算中。由于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在先,所得税汇算在后,需要调整的帐项大都在下年初进行,另外年度内还可能发生对以前年度损益的其他调整事项。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事项均应通过“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但已纳入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部分,不应再计入本年纳税所得重复计算,为便于区分,“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应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其一为“自行调整”科目,用以核算自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可视为当年损益,于期末转入“本年利润”一并计算所得税;其二为“上年所得税汇算调整”用于核算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发生的应进行帐务调整的事项,此科目各期末亦转入“本年利润”,但计算所得税时应以剔除。 相应地“550—所得税”科目也应下设两个明细科目:“本年所得税”,“以前年度所得税”。“本年所得税”核算当年计提的所得税。“以前年度所得税”核算根据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调整补提的所得税和查补的属于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期末时,两明细科目的所得税发生额一同结转入“本年利润”。 通过汇算调整补交及查补的以前年度所得税,从费用归属来看,当属“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核算范畴,但笔者认为:“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的是税基的一部分,“550所得税”科目核算的是实际负担的税额,这部分跨年度的所得税,也是由净利润来开销,“550所得税”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可规整地反映所得税年度的归属,净利润的计算结果是一样的,另外,现行损益表的表达方式,所得税应列示在利润总额项下,若将其置于“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在利润总额之前计入,使当期纳税所得计算复杂,极易重复计税。故而,“所得税”下设两明细科目是适宜的。 计算当期纳税所得的公式应是:应纳税所得额=损益表上的利润总额-“560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调整”额+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本期纳税调整减少额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包括本期所得税和以前年度所得税) 由上可见,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由于调整因素的存在,一定时期损益表中反映的所得税额与会计利润相比,不等于当期的所得税率。无论企业采用哪种会计政策,对计入本期的所得税不产生影响,影响的只是净利润。 会计利润是计算纳税所得的主要依据,但二者的计算又各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永久性差异致使二者的计算结果永远也不能象现金净流量与利润那样会在一定时期重合。“未分配利润”贷方余额,年末可依照正常程序逐项分配,但弥补亏损却绝非是对“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进行弥补,而是要依据税法规定对相关年度所得税汇算经确认的亏损额进行弥补。纳税所得犹如在会计利润体外循环,更真实地体现着企业的经营成果。为方便起见,应设置辅助台帐,记录各年所得税汇算结果。从帐上可一目了然地看出,哪些亏损可税前弥补,哪些亏损已超出期限应税后弥补,还有多少亏损待弥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