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例状告会计事务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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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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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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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首例状告会计事务所案,日前在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黄树进曾因一起“经济合作纠纷案”状告合伙人黄可忠,一审胜诉;二审时,广州市中级法院房产庭委托广东金桥会计事务所审计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结果,却出乎黄树进的意料:黄树进突然由原来的债权人变成了欠对方90多万元的债务人!为此,黄树进起诉广东金桥会计事务所,要求撤消不实的审计报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在原告黄树进与黄可忠合伙经营河源市源城建设物资公司经营部经济纠纷案二审时,广东金桥会计事务所于去年8月29日接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合伙经营期间的经济纠纷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黄树进的委托律师在法庭上就该审计报告提出质疑,认为《报告》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的有关规定,在没有财务账本、会计报表的情况下,凭黄可忠提供的汇票存根和白条字据、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的票据作为审计凭据,使黄可忠由欠黄树进104万多元的债务人变成债权人,黄树进由应收款的债权人变成欠黄可忠90多万元的债务人,致使黄树进面临19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广东金桥会计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对原告的指控进行了答辩:此次审计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所反映审计结果均有事实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原始单据只要有双方当事人签名,审计时即予以确定;无双方签名则由中院裁定。审计报告是依据司法要求的专项审计,与原告引用的“年度会计报表”规定是不同的审计概念。审计责任是对委托人负责,需要询问时在法院主持下分别向一方的当事人进行审计询问。

      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究竟广东金桥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是否属实?黄树进此状能否告胜?对此,法院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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