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法规约束

——国企法人代表离任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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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企业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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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正式公布了《南昌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条例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必须接受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其经营业绩及其任免、奖惩的依据。为避免被审计单位或法人代表不合作的现象,条例赋予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法律职权:检查被审计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文件,并可就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任职期满前30天向有关部门提请审计,国企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调动、退休、撤职、解聘等原因离任的,应在5日内提请审计。

      审计的内容包括: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及其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有关生产、经营、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及其效益等情况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南昌市还对“审”与“被审”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界定:被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拒绝、阻碍审计或不提供有关资料的,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责任后,仍须对其进行审计。

      对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审计报告,或发现重大问题知情不报的,将依法取消其审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如发现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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