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高层次及监督的效力问题。“审计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审计监督对象的最高层次。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各级审计机关均隶属于本级政府,其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实质是一种内部审计,监督的有效性如何保证,值得研究。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实行财政同级审计很难行得通。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只有实行实质上的外部审计,才有可能达到满意的结果。 2.审计机关对企业的审计监督问题。“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但是,对那些占有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又不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机关能否进行审计,也值得研究。特别是今后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对国有企业的出售问题如何审计,也急需要研究解决。在新形势下,审计机关对企业的审计问题,除“审计法”的规定之外,还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机关可以介入其审计工作,但无论何时都不能由审计机关包办其审计工作。第二,对出售国有企业的全过程,审计机关应进行必要的审计监督,以防止在出售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保证国有资产出售给适当的经营者。第三,对要出售给民间经营的特定国有企业,为保证企业出售后的有效经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出售时国家可以和有关购买者之间签订特别协议,授权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第四,对纯粹民营性企业,只要这些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对国防事业等方面具有特别意义,法律也可以授权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 3.政府审计向社会责任审计领域的延伸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主要局限在经济领域内,对经济领域以外的,目前又急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一些问题,能否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基本特征,在于它是一种高层次的经济监督。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对经济领域以外的,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各问题,越来越重视,也就相应地扩大了政府的受托责任,要求政府对有关问题进行监管。有政府活动的地方,就应该有政府审计。政府审计向非经济领域延伸,开展对有关社会责任问题的审计,正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审计机关的重视。我国政府审计部门应当考虑把社会责任审计问题(比如环境审计、社会公益事业审计等)纳入审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