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负债是由政府或其部门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经济活动所引起的,须由政府或其部门但最终由地方财政来承担偿债义务。 通常情况下,政府负债主要分为直接负债、间接负债和潜在负债三种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表现,应采用三种不同的审计。 一 政府的直接负债是由地方政府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直接向中央财政部取得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贷款,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或专门机构转贷给本级或下级项目单位使用。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对上负责还本付息,对下负责资金监管。由于这种贷款有着较强的还贷时效性,以及较大的资本市场风险与汇率风险,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把握资金这一条主线,相应地检查对上、对下两头情况。 对上,主要查清地方政府的外债债务,审计的内容为: 1.协议贷款的数量,包括软贷款、硬贷款指标和数量; 2.按照贷款协议,利用贷款的进度; 3.地方财政向上还本付息情况。 对下,通过以下内容的审计,反映对项目单位的债权情况: 1.地方财政向本级或下级项目单位实际转贷情况; 2.项目单位利用贷款情况; 3.项目单位根据转贷协议还本付息情况。 二 政府的间接负债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构成:一是政府部门如计委、经委、开放办等以往年度直接从事的异地资金拆借,用于地方重点建设、技术改造投入等,由此形成的损失和风险;二是政府部门在管理经济事务中形成的资金缺口,如城市建设部门从事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中,因规费收入“入不敷出”而形成的负债;社保机构受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再就业资金收入小于支出而形成的包袱等;三是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过去从事的集资活动,由此带来的集资本息的兑付负担。 1.检查资金来源情况。检查拆入资金、集资规模及计息情况,规费收入和专项资金(基金)收入及其增值情况,审查各种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等是否真实、合规。通过审计,检查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完整性。 2.检查资金运用情况。主要检查资金使用、管理的合规性,主管部门和单位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有无违规使用和出借专项资金情况,并对此作必要的延伸审计和调查; 3.检查资金的结余情况。通过对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检查比较,反映结余的真实性;通过对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审计,反映结余的存在性。 三 政府的潜在负债主要是地方财政为用款单位提供财政担保而形成的债务(事实上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规的)。项目单位和资本提供者直接发生权利与义务关系,财政部门仅担当“保证人”。但当用款单位无力按时还贷时,势必由提供担保的财政部门来履行全部或部分还款义务。 对于这类债务的审计,应该重点分析财政潜在负债的程度。审计中应注意: 1.检查项目单位借款协议(或合同),并与财政部门提供担保情况核对,检查借款数与担保数是否一致; 2.检查项目单位实际利用借款情况; 3.检查项目单位实际还本付息情况; 4.检查分析项目单位的偿债能力和潜力,包括筹措还贷资金的能力、资产变现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