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表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会计报表的公允表达:是指被审计单位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恰当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资金变动情况,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或故意隐瞒的情况,附注披露程度适当,不存在误导信息等内容。 二是审计意见的公允表达:一是审计意见的公允;二是公允地表达了审计意见。对于前者,有赖于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和专业判断能力。对于后者,则有赖于注册会计师书面表达能力。 影响审计意见公允表达的因素主要有: 1.审计责任。 (1)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在独立审计中分别由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所承担。(2)独立审计只能合理保证已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而不是对已审计报表可靠程度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更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经济效益做出的保证。(3)审计责任指向的对象包括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和可以合理预计的第三者。(4)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合理保证”部分,不包括那些由于审计的测试性质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而难以审计到的可能存在的错报或漏报,而且只要注册会计师遵循了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必要的审计证据,即使未能发现重大的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可以相应得到减轻或免除。 2.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 对重要性金额的评估, 需要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注册会计师要把自己的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和专业判断能力相互结合,在重要性水平、成本效益和风险三者之间权衡,寻找一个平衡的支点。同时,由于独立审计事实上具有测试性质和其他各种固有的限制,加上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难免会存在某些未能发现的重大错报或漏报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重要性水平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重要性金额作出合理预计。 3.错误与舞弊。 防止发生、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由于受到审计目标、审计的测试性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只能合理保证能发现和报告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注册会计师在处理错误与舞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对已查到而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错误与舞弊,在数额较小不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时可出具保留意见;在数额较大涉及盈亏时可出具否定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披露的错误与舞弊,应出具保留意见,一般不出具否定意见。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不能确定错误与舞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时,可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4.期初余额与期后事项。 (1)期初余额。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新的会计报表审计的委托时,应当合理确定确信会计报表的期初余额。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就期初余额取得合理确信,则可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因错误地确信期初余额而导致审计意见不当时,就应承担审计责任。(2)期后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期间内发生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或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若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或披露,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期间内发生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就所获知的期后事项进行审计。对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生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只负关注责任。 5.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的指南,也是注册会计师判断会计报表是否公允表达的基本依据。审计准则则是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同时也是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基本依据。 6.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因素。 主要包括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独立,那么不但审计的权威性将受到挑战,审计意见也难以公允表达。如果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力不强,不熟悉会计、审计、法律、税务等有关方面的准则和实务,专业判断能力也较差,那么就难以合理保证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当然也就难以公允地表达出自己的审计意见。 7.诉讼因素。 社会公众日益赞同受害方应向有能力赔偿的一方提出诉讼,法院也在最近的很多控告审计人员的诉讼案件中,判处注册会计师负赔偿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就可能因诉讼因素而夸大职业谨慎的程度,作出不利于被审计单位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