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铁厂沟:六亿投资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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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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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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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立项到建成,其间长达10年之久的“马拉松”工程——新疆铁厂沟露天煤矿,最终以失败而划上句号。今年7月5日至10日,由国家计委、审计署等九家单位组成的工作组来到铁厂沟进行实地调研时,展现眼前的是一个方圆数百米的大坑。谁也不会相信,这就是花六亿巨资建立起来的国家重点工程。

      审计调查显示:位于乌鲁木齐东郊的铁厂沟露天煤矿,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五期间重点工程,该项目于1986年经煤炭工业部批准立项,核定设计能力年产原煤150万吨(声称以后将达到300万吨),服务年限59年,投资概算25367.25万元;1993年该项目的概算经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批复,调整为37846.7万元。至审计结束时测算,铁厂沟露天煤矿形成投资总额66363万元,其中形成不良资产38480万元。已形成的全部资产,据负责该项目建设的乌鲁木齐矿务局初步测算,仅能变现5000余万元。即是说六亿元投资已不复存在。

      审计调查还显示:十几年来,号称年产量150万吨的铁厂沟露天煤矿仅仅在1997年生产过3万吨原煤。80年代初,国家决定在新疆建立40-80万千瓦时的玛纳斯电厂,为此每年需要用煤150-300万吨。距电厂148公里处的铁厂沟煤矿便作为该电厂的配套项目已于1982年开始进行前期工作。为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乌鲁木齐矿务局在进行地质勘探和可行性研究之前,就先确定“规划设计150万吨露天”,即确定了开采规模和开采方式。当该项目的地质勘探和可行性研究工作正在进行的时候,立项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的确让人难以理解!

      铁厂沟露天煤矿(准确地说应为铁厂沟煤矿)分南北两部分,北部煤质较好而埋藏深,不宜露天开采;南部可开采煤储量占总储量的31%,地质报告称其灰粉含量在20%左右,实际情况则为35-40%,即是说这部分煤矿已失去开采价值。1985年9月,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对地质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部分地质情况的准确性提出了质疑,指出报告“对含煤地层、煤层和煤质的变化规律的研究、论述不够充分”,要求对存在问题的部分内容重新勘测和补充后再申报批准。矿产委员会的质疑一旦成立,便意味着该项目将被否决。鼠有鼠道,猫有猫招。该矿在没有重新做任何勘测工作的情况下,次月,该报告获得批准。

      一项未经充分论证的工程就这样盲目上马了:该项目从1982年开始前期工作,1985年完成地质勘探和所有可行性研究,1986年批复设计任务书,1987年批复初步设计,直到1990年底经国家计委在申请开工表上批“同意开工”。又由于该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尚未选定等原因,两年后才真正得以开工。撇开别的原因不谈,就说这可行性报告,任何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无论何种可行性报告都应该有“风险分析”这一项,而铁厂沟却置市场变化于不顾。

      乌鲁木齐矿务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大部分单项工程未进行招标,只对矿建剥离中的一部分工程进行了招标,且未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的过程中,单纯考虑标的总价因素,而对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配置、施工经验和管理水平等关键问题考虑较少,导致由本系统企业新疆煤炭建设工程公司、乌鲁木齐矿务局运输公司(无施工资质)、铁厂沟露天矿自营剥离工程队(无施工资质)组成的“联合体”得以中标,而其他实力较强的铁道部十九局等四家单位因“超出”标的浮动范围而成为废标。据审计提供的一份资料分析:“若由铁道部十九工程局承包此工程……可减少损失至少2亿元。”

      铁厂沟项目本位主义的另一个表现就是慷国家之慨,存在“吃建设项目”的想法。项目建设一般在投产前半年内招工,但乌鲁木齐矿务局未按基建程序有计划地招工,在该项目投产时间尚不明朗的情况下,竟设计定员858人,导致了项目不必要的支出,经测算增加投资1266万元。据查实,铁厂沟露天煤矿建设项目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1998年11月,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办将查出案件分别移交司法、监察部门查处。 六亿巨资打水漂。若当初在漫长的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无论哪个环节上的主管部门稍微“较真”一下,也未必不可救药。新疆煤炭厅和乌鲁木齐矿务局曾三次向原煤炭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呈报了关于项目延期投产的“请示”,项目投产日期一推再推,另外对剥离工程量和剥离单价也一再申请调增。对设计变更的审批环节,原煤炭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新疆公司、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炭设计院均发文批复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其中明确批复增加投资的设计变更有21项,共计增加投资11222万元,另有11项同意变更但未列明金额的,也成了建设单位突破概算的“依据”。铁厂沟现象不仅仅意味着交了六亿元的学费,我们也不能只停留在反思和警示的层面上,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必须尽快进行投资的立法,对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约束,一旦出问题才能追究到个人,以避免现在这种人人负责而人人又不负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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