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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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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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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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已由国家经贸委发布实施。对违反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检查,企业有权抵 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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