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三种审计人员,即独立的职业会计师、国家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按三种不同的审计人员制定了三种审计准则,即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美国审计总局的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准则。一般公认审计准则1948年发布实施,1954年修订补充,共三部分十条,一直沿用至今。 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的内容如下: 1.一般准则 (1)审计应由经过充分技术训练并精通审计业务的人员担任。(2)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必须保持独立的意志和态度。(3)在执行审计工作和撰拟审计报告时,应保持职业人员应有的严谨态度。 2.外勤准则 (1)审计工作必须妥善地进行计划安排,如有助理人员,必须加以监督和指导。(2)应适当地研究和评价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定可信赖的程度,并以此作为审计程序和测试的依据。(3)应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和函证等方法,获取充分而有力的证据,作为对所审核的会计报表表示意见的合理依据。 3.报告准则 (1)报告应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公认会计原则公允表达。(2)报告应指出本期所采用的会计原则是否与上期一致。(3)除报告另有说明外,财务报表披露的信息应认为是合理而充分的。(4)审计报告应对整个财务报表表示意见,或说明不能表示意见。如属后者,应说明理由。在任何情况下,会计报表一经审计人员签署,就应在报告中明确表示审核的性质及其所负责任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