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审计师的作用 欧盟许多机构的研究报告认为,定义法定审计应该在最大合理限度内考虑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与期望,同时也要考虑法定审计师满足这些需要和期望的能力,要从使用者期望的合理性与法定审计师能力上的可能性两方面来考虑。按照这些研究,使用者的需要与期望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应该被看作是合理的:(1)审计工作已被法律所规定;(2)有人愿意为审计服务支付费用;(3)有审计师愿意提供这种服务并且有能力提供这项服务。 许多研究报告揭示,欧盟的报表使用者对审计师的期望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1)财务报表的精确性;(2)持续经营情况/公司偿债能力;(3)欺诈的存在;(4)公司对法定责任的履行;(5)公司对有关环境的与社会事务的责任态度。公众期望审计师在这些方面提供保障。 二、法定审计师的地位与独立性 欧盟大多数成员国授权一个或多个专业协会来确认法定审计师。这些协会大多数已经制订了实施审计必须遵循的标准(职业规则),这些标准大多受到IFAC所制订的标准的影响。但由于一些成员国对审计标准的应用是推荐性的而不是法定要求,其所提供的质量保障不容乐观。为此,一些成员国已决定将确认审计师资格的权力授与某一政府部门或机构如商贸委员会,而不是专业协会。尽管如此,由于缺乏统一的审计标准和法定要求,仍难以形成得力的措施确保审计师公正地独立地按照职业守则履行其职责。欧洲统一市场和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交往已经受到阻碍。 针对上述情况,许多专家和有影响的团体提出了欧盟应该优先采取行动。下述观点极有代表性;在欧盟层次,所有以共同体法律为依据进行的法定审计必须依据一套统一的审计标准。有必要创立一种机制来决定现存的IFAC标准是否符合欧洲的需要,并确保提高欧洲对国际审计标准制订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必须能够保证,凡在欧盟层次同意的审计标准必须在成员国层次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各成员国必须对这些标准给予某种法律上的支持。 尽管欧盟的前身欧共体发布的第8号会计指令要求法定审计师必须是独立的,但由于没有包含有关独立性要求的特别指导,不同成员国对独立性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最近已经出现对审计独立性容易受到损害的忧虑。 另外,欧盟审计业务的竞争日趋激烈,审计业务被推向招标市场已变得越来越普遍。公司的目标是尽可能以低廉的价格获得审计师的服务。成功的投标者期望从非审计咨询服务中收回全部的审计成本。 审计师是否应为他的审计客户提供其他服务的问题在欧盟已经成为颇有争议的论题。许多专家和职业团体认为,对这些问题作出反应所需要的保证措施是,要求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性质上和质量上应与审计师的职业形象相符,并且不损害其公正性,或者要求对审计费用和非审计服务费用均予以披露。也可以禁止审计师为其客户提供其他服务,但实践表明,这个办法并不可行。因为这太容易通过联合的或关联的事务所提供服务来加以回避。共同的看法是,在所有情况下,审计师应该确保他及他所在的事务所不要卷入其客户的职能管理或决策。 三、审计师的责任 在欧盟,法定审计师的责任制度存在较大差别。在某些成员国,有法定的民事责任界限,限定法定审计师在诉讼案件中可能支付的损失额。在另一些成员国,审计师可以通过合同限定他们的责任。为形成一个对审计师更为公平的制度,已经提出了许多建议。这些建议包括:法律责任限制的归类、审计师通过合同限定其责任的可能性、改组会计师事务所为有限责任公司、倡导审计师及检查人员的部分责任及绝对的职业保险。 在第5号的指令的最初议案中,法定审计师对第三者承担无限责任。修正案没有直接强调法定审计师对第三者承担责任的规定,但规定审计师对所审计的公司承担责任。并声明这些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排除审计师根据成员国的法律应对股东和其他第三者的责任。在部长会议工作组讨论这些议案时,进一步明确由成员国规定审计师个人应对法定审计承担的民事责任,以确保公司、任何股东或第三者由于审计师履行其职责时的过失而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成员国可以允许通过法律或合同限制由于过失而应对所审计的公司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