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弄清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 作为企业经营者关键是弄清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掌握应纳税所得与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纳税所得是指企业按照所得税法一定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内的计税所得,包括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即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及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会计利润,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由利润帐户和损益表所反映出来的,企业于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它关系到投资者的权益以及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会计利润是确定应纳税所得的基础,只有依据税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后,才能成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二是掌握准予扣除和不得扣除的项目。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也就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纳税人依法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上述项目可按实际发生额从收入中直接扣除。还有一些项目,如借款利息支出、工资支出、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捐赠、业务招待费等,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扣除,超支部分不予扣除。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基金,也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额扣除。不得扣除的项目,主要有资本性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各种赞助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要弄清减免税优惠的范围 对国家来说,减免税优惠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对企业而言,减免税优惠是资金投向的重要决策依据,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准确把握这一政策,可以加快企业的资产增值,不断增强后劲。 三、要弄清偷逃所得税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纳税人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尚未触犯刑律机构犯罪的违法行为,纳税人必须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手段是经济处罚。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颁布的新刑法,设专节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其中偷税罪构成的标准是:偷税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超过1万元;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对该罪的处罚是:依据新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3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