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署的统一部署,最近,我们对某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真实性审计,从一笔大额定期储蓄存款本息支取的三个数据不相符,追查出一起帐外收入资金近13万元。 大额利息 引起警觉我们在该行营业部审计定期存款利息支出帐目时,发现1998年11月4日有一笔210万元的利息支出数。这么大一笔利息会不会有其他异常情况?审计人员当即查阅了当天的会计凭证,发现这笔支出是从该部所属的一个储蓄所划来的1998年11月3日的一笔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数。210万元的储蓄利息,可不是一个小数目,该有多少本金,该存多长时间,才能达到这个数?我们立即决定调审储蓄所当天的帐目和凭证。经审查,确是给外地某单位的一笔定期储蓄存款支付的利息。存单上本金500万元,存期三年,年利率14%,存入时间为1995年7月18日。到1998年11月若按整三年存单上的本金及利率计算利息刚好210万元,且11月3日储蓄所手工制造的210万元利息计算单上也有取款人××的签字。但审计人员发现存单下部有电脑打印的一行利息数,数额为185.70万元。怎么两个利息数额不一样,相差24.30万元?引起了审计人员的警觉和怀疑。 我们找来有关经办人员,问利息数额为什么不一致?经办人员回答说,存单上的利息是电脑打出的,电脑里输入的是国家规定的储蓄利率,打出的数据则是按规定利率应付出的利息数。这张存单实质上是外单位购买的500万元三年期国库券,当时没有开出凭证式国库券,而是开的定期储蓄存单给了对方,国库券三年期年利率为14%,电脑是输不出这个利率的利息数的。因而我们用手工制作了一张210万元的利息计算单,对方单位取款人也签了字,保证没什么问题。 一笔存款 三个本息合计 听了经办人的陈述,觉得很在理,此事似乎也可了结。但审计人员陡然想起本金加利息有710万元之巨,如此大额的资金是怎样提走的呢?迅即决定再查资金提走情况。我们分析:资金数额大,只能办理转帐结算。 经查,发现取款单位提走资金办理转帐结算的银行汇票只有697.05万元。这样一来,本金加利息就有了三个合计数,即685.70万元,697.05万元和710万元,三个数首尾分别相差11.35万元,12.95万元和24.30万元。且发现储蓄所当天现金量不够,为这笔业务,除向营业部申请了697.05万元转帐结算资金,还申请了提现17万元。这些更引起审计人员的注意。10多万元的现款是否真正付给了对方取款人?三个数据差,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对方既已办理银行汇票汇走资金,又为什么不把全部资金一张汇票办走呢?假若是对方提了现金,10多万元带在路上也不安全呀?一连串的疑问使审计人员百思不得其解。进而分析,确定710万元与汇票697.05万元的差额12.95万元的下落,成了必须查清的关键问题。 我们请来行里分管这方面业务的一个负责同志,向他个别说明了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三个数据的情况,告诉他我们分析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也询问了会不会有利息回扣一事。他解释说绝对没有利息回扣一事,差额提现,是对方单位全部拿走了,保证本行职员没有任何问题。 驱车百里 调查追踪 审计组经过反复讨论分析,认为要查清有无问题,只有出门外调,到对方单位核实实收数额,才能彻底弄明事实真像。于是审计人员驱车数百公里前往对方单位核对调查取证。经查对落实,对方单位经办人证明说,应收回的本息数是710万元,但实际只收回了本息697.05万元,差额12.95万元被该银行部门扣收了我们向他们租用证券业务的一笔融券租赁费。由于我们遗失了他们部分证券(已登报声明作废,并经法院调解划清了以后的责任界限),他们就以此为由没给我们单位开出融券租赁费收据。通过调查核对,审计人员心中有底了,复印好对方有关凭证和资料。 扣抵收入 游离帐外 审计组商量了突破此案的步骤,决定先找该财会部门,查清融券租赁费上帐没有。经查,财会部门不知此事,有关经办人员没有交来上帐。接着找来信贷部门借出证券的经办人,审计人员指出融券租赁费一事,刚开始他还想否认,后见证据俱在,承认了有这回事,但说钱不在他这儿,在他们行里处理此笔证券遗失业务的律师手中。我们赶到律师办事地点,落实12.95万元的资金是否在他手中。该律师拿出未装订成卷的律师案卷和一张活期存折。我们查看了融券资料,登在《中国证券报》上声明作废的“遗失声明”,法院的调解书等。扣收的12.95万元资金,他说为办案已用去2000元,还有12.75万元,在1998年12月24日以一假名存入了该行的一个储蓄所。经查验属实。至此,一笔近13万元,没开收据,公款存储蓄,游离于帐外长达半年之久的扣抵收入,终于在审计人员坚持不懈地努力下追查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