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中实行承诺制就是审计组对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及审计质量控制等向审计机关作出承诺;被审计单位就企业的经营活动、会计事项的真实、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表明态度后上交审计组。承诺制在西方国家的经营审计、管理及效益审计中已作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在我国国家审计中,根据审计署新颁发的《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实行被审企业向审计机关承诺的制度,并将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纳入审计工作底稿。实行审计承诺制,合理确定被审计单位承诺的对象与内容是关系到审计工作成败的关键。 一、确定承诺的内容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规定: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运用重要性及谨慎性原则,凭借专业判断,评估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或者会计报表中的单个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程度。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根据发现的不同疑点及线索就企业的管理制度、经营方针政策、投资决策方案以及直接影响盈亏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投资收益、各种往来款项科目中可能存在错误的经济行为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取得合法的证明材料。其承诺的具体内容为: 1.企业领导或部门经理签署的有关文件是否确实、有效及正确执行。 2.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3.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是否如实披露了关联方以及与关联方的交易。 4.企业是否如实地向审计组说明了“未决诉讼”、“抵押借款”,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等或有事项。 二、确定承诺的对象 国家审计机关人员可依据确定的承诺内容分别要求企业法人、部门领导、财务主管、会计、出纳、仓库保管等其他人员就相关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承诺制在审计实务中的运用 (一)承诺制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