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审计管理体制和弊端 我国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是: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概括地说,审计机关是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即“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十多年来,在这种审计管理体制下,全国审计部门和审计干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在地方保护主义仍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审计干部由地方任命,审计工作不可能摆脱地方领导的干预,现行审计管理体制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衡量审计领导干部的标准“庸俗化”。一些地方怕揭露问题,怕影响政绩,在任命审计部门领导干部时,往往把“绝对服从”、“盲从”、“听话”作为首要标准,把其他应具备的标准放在次要地位。 (二)任免审计领导干部的程序“形式化”。现行审计管理体制要求,审计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审计部门同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地方征求意见很不严肃,有的不发正式文件,只是打个电话或口头告知一下就算征求意见,使上级审计部门丧失了真正进行考察和提出意见的机会和权力。 (三)安排审计工作“长官意志化”。有的审计部门的领导干部迫于地方领导的压力,不顾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单纯地按地方领导的意见开展审计工作:在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时,地方领导同意的就安排,不同意的就不安排;在上报审计结果时,地方领导让报什么就报什么,不让报的就不报,致使情况不实、报表虚假。 (四)违纪问题处理“人情化”。由于审计部门的干部由地方党委、党组任免,审计工作跳不出当地领导干预的圈子,常常遇到地方领导打电话、写条子等干预审计工作的现象,审计部门很难抵挡“说情风”的干扰。 把审计部门从地方管理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现行审计管理体制,名义上是多重管理,实质上是属地化管理。这种管理模式,难以保证审计部门独立、严格、客观、公正地执法,影响了审计执法的力度。只有改革这种管理体制,才能把审计部门从地方管理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成为真正的具有权威性的经济监督部门。 近几年的审计实践证明,在现行审计管理体制下很难实现真实性审计。 改革现行审计 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 目前,世界各国的审计机关在体制上有四种类型:一是立法型的,隶属于议会;二是司法型的,带有司法性质;三是行政型的,隶属于政府;四是独立型的,对法律负责。我国审计隶属于国务院,是行政型的。我国与国外审计管理体制不同的是省以下隶属于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我们的审计体制应作相应改革,把行政型管理体制完善起来。第一步可比照国家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审计系统垂直管理;第二步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全国审计系统垂直管理,以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使审计部门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改革现行审计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审计系统垂直管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增强审计执法工作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严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审计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审计事业发展水平,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的工作部门。市(州)审计局为省审计厅的直属机构,县(市、区)审计局为市(州)审计局的直属机构。 省审计厅及其所属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编办核定和管理。市(州)审计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编办会同审计厅统一核定和管理。(作者:张炳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