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赤水市一国家粮食储备库于1994年至1995年根据省粮食局文件要求,从四川省平昌县移库调入中央专储粮,按两省粮食储备处签订的购销议,大米1.0572元/公斤,稻谷0.7559元/公斤。1995年5月2日又以财政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字570号文件为依据结算,稻谷1.00元/公斤,结算价款为208.50万元。随后,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以(96)财商字245号文件明确:“国家专储粮不调整帐面数成本价,只能按当时收购价计成本”及该批专储粮不作升值处理,已按财商字570号文件作升值处理的,升值部份原料科目退回。而该库已结算的中央专储粮一稻谷2085吨,其升值款为508948.50元,已结付给四川省平昌县,无法作退回处理。虽多次与对方联系催收,并于98年10月和12月两次前往催收该款,对方承认应退还此笔升值款,但由于粮食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后,一时无法筹集到该款,因之催收极为困难。 该笔升值款从95年6月至今,已发生银行贷款利息20多万元,加之该企业应收中央和省专储粮用和利息补贴达160万元,严重影响了企业效益和工作的开展。还不知该笔升值款何时能收回,又因跨省原因,亟待上级有关部门与四川省有关部门协商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