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江大堤加固工程(二期)。长江水利委员会挪用于住宅建设的500万元已用自有资金归还,湖北省水利厅截留用作自身周转的400万元也已归还;长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利厅挪用于初步设计外工程和其他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3329万元已经归还2629万元,其余700万元经国家计委核定拟纳入概算调整。省水利厅还及时归还了占用的100万元工程堤防管理设施费和108.71万元建设单位管理费。 ——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工程。河北省交通厅党组在通报发出后立即作出停建交通培训中心和项目办宿舍楼决定,并将实际占用的石安高速公路工程款9658.5万元用自有资金全部归还,用于石安高速公路建设。拟对该两项工程进行拍卖,目前拍卖工作正在进行中。对交通控制中心超出概算的10737平方米建筑面积,采取内部调剂办法,另行安排使用。河北省委免去主要责任人原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山西省原太高速公路工程。山西省有关方面在通报下达后,立即对挪用工程款11246.86万元修建山西省交通职工顿村培训中心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制定了还款方案,将培训中心改为国内资金合股经营的方式,由省安泰集团公司等联合出资,合股经营,将入股的11246.86万元资金归还项目单位。以配套项目名义挪用的500万元也已收回。省联合调查组查清了挪用资金的起因、过程并已核定责任。 国家计委复查后认为,三个项目所在省政府和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整改工作,不仅收回了截留挪的工程建设资金,还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对本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有力推动了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三个项目的整改工作基本达到了整改的要求和预期目的。为此,国家计委对停止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的河北省、山西省公路建设项目,建议财政部恢复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查处情况详见本刊第4期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