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审计机关的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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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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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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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政审计院

      评政审计院或评政院是澳门政府的最高审计机关,也是唯一的审计机关。1976年前,评政审计院直属葡萄牙殖民当局,为里斯本殖民总监在海外的派出机构,对澳门地区的行政、经济进行监督和控制。1976年后,评政审计院成为澳门政府一个组成部门,但不受澳门行政当局的干预,是一个只受法律约束的独立的司法部门,葡萄牙政府保留有对澳门地区司法终审权,当评政审计院的审核和批准意见与澳门政府有分歧时,可上诉至葡萄牙审计法院,由其作最终裁决。

      (一)评政审计院的组成

      评政审计院由三名委员组成,一名检察长官署代表参与。其中一名法官为领导。评政审计院的法官由葡萄牙合作部和司法部共同批示委任,任期三年,非因健康、刑事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并经过相应的程序外,不得罢免其职务。

      (二)评政审计院的职责

      评政审计院的职责是监督当地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收支帐目,并执行对公务员的登记。具体权力表现在三个方面:

      1.处理澳门政府行政上的诉讼,包括总督、政务司的诉讼;

      2.评审政府所有机关的财政收支和立法社团的帐目包括政府总预算;

      3.审定各公务员和政府其它成员的委托、退休、辞职、请假等。

      上述三项由评政审计院裁决,审核、审定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审核、审定,不能生效。总之,评政审计院是具有司法、审计和监督职能的综合监督部门。

      二、审计法院

      随着澳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因此,澳门当局改组评政审计法院,于1992年3月颁布法令,建立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澳门审计法院。

      (一)审计法院的构成

      审计法院采用澳门法院建制,其设置和其它方面与普通司法院完全相同。由一名院长和两名法官组成,院长任期三年。审计法院内设置预先监察和事后监察两个法庭,以及合议庭等职能机构,院长负责全面工作,主持合议庭,分派法官,确保法院秩序正常运行。另两名法官分管预先监察和事后监察两个法庭,并各自兼任该法庭庭长。 除机构设置上体现了司法化外,机构职能也是司法化的,即其在完成审计职能的过程中其行为具有司法性。如审计法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审计法院按照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及本法规等的规定,以独任庭或合议庭运作。”“合议庭由审计法院院长主持,该庭之组成还包括审计法院其余两名法官。这种以司法职能出现的审计制度有利于提高审计制度的权威,也容易使审计制度法制化。

      (二)审计法院的职权

      审计法院的职权范围主要是审计帐目所涉及的年度财政活动;监督总预算纲要法的执行;审核补贴、津贴的支付,税务优惠、货款发放等情况;负责财产清查等。审计法院对运作、处罚、上诉、审判等有具体的规定。

      (三)审计行为公开化

      澳门审计公开性,具体是指,一是澳门审计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技术辅助”制度。该法第59条规定:“审计法院在履行职责时,由技术部门辅助。”技术辅助部门是指审计机关以外的对某种审计业务有特别了解权的法人组织。它有下列主要权限:预备编制对本地区总帐目之意见书;查核,核对及结算须作审定之帐目;为审定可能发生之财政责任,准备帐目;进行专案调查及审计;履行审计法院院长所赋予之其他职责;向有关实体要求附带或欠缺之资料,或要求任何缺陷之弥补,而该等资料与弥补乃组成卷宗所必须者等。这就把审计活动置于了某种特殊的社会组织之下,起到了公开化的作用。二是有关裁判的公布规则也体现了公开原则。第62条规定,审计法院之裁判要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具体为:“判例;法院内部规章;对本地区总帐目之意见书;合议庭裁判及指示,彼等乃审计法院院长因其重要性而认为应作公布者。三是律师和检察人员可以介入审计裁判活动中,这在审计程序中有明文规定。上述三方面都有利于审计机构以外的机关、组织、公众对其进行法制监督。

      三、回归后的审计机关——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1999年12月20日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将设立审计署,审计署作为一个特别机构直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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