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钩改制的总体思路 总体思路是将这项工作明确为由不同的主体负责并组织实施。事务所与挂靠单位的脱钩由挂靠单位负责并组织实施。其根据和理由是:1、挂靠单位是事务所的行政上级;2、事务所由挂靠单位发起设立;3、挂靠单位对事务所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4、事务所员工的调配、安置等权力在挂靠单位。 事务所脱钩后的改制在原挂靠单位指导下,由留在改制后事务所担任发起人的注册会计师自行负责并组织实施。其根据和理由是:1、改制原则上是在原事务所基础上进行的,考虑到涉及原员工安置问题,所以要有原挂靠单位的指导;2、改制后的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个人出资发起设立,在这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自愿聚合,人合是改制以后事务所的最主要特征;3、改制后事务所与原挂靠单位不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和财产所有权关系;4、员工,包括事务所负责人不再由原发起设立单位调配和任命。 脱钩工作的操作思路 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拟采取撤销终止的形式,这样操作的有利因素是:1、所有单位发起设立的事务所全部撤销终止后,就等于全部有挂靠单位的事务所脱钩完毕,可以防止明脱暗不脱或变相脱钩的情况发生;2、对事务所现有资产的处置,按照撤销终止依法清算的程序,比进行产权界定、资产处置等程序,手续上简便一些,处置要方便一些;3、为妥善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4、随着事务所法人的终止,原事务所的经济、法律责任也一并终止;5、脱钩改制前后的事务所在经济上、法律上均为完全不相关的独立法人(实质上也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事务所,脱钩前的事务所是全民或集体性质,由单位出资发起设立,改制以后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等自然人出资发起设立,是民营性质。),有利于割断脱钩改制前后事务所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 上述操作思路的理由是:原事务所大多数是政府部门办的全民事业单位,在职员工大多数是国家干部身份。事务所终止以后,全民事业单位也就不存在了,除个别员工因工作需要由原单位安置并保留身份不变以外,其他员工不再是全民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也不再保留原身份。再则,脱钩以后的改制是有条件的,并不是现在所有事务所均符合改制条件,设在县一级的事务所至少有一半不能独立改制。故而原挂靠单位有责任安置好在职员工,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原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中一般不包括劳动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对以前为“公”工作期间少支付的部分,应全额予以补偿。 改制工作的操作思路 改制工作在原挂靠单位的指导下,应与脱钩工作同步操作。因为原事务所撤销到终止,新所审批、工商注册登记到可以执业均需一定的时间,尤其是原事务所从清算公告到终止最少要有三个月的时间,有可能财产的处置时间会更长。如果要等到原事务所一切终止手续办妥后再改制,中间势必有几个月的空档,会造成业务中断和从业人员不能执业的问题。 因此改制工作的思路是:在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就现有财产、在职人员去留和安置补偿以及改制后事务所发起人人选等达成原则意见后,留下来改制并符合发起人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就可以按照设立合伙或有限责任事务所的规定,准备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审批。并同时妥善处理好留下来改制在职员工的养老、待业等社会保险和一次性安置补偿等问题。待新所批准并经工商登记后,再将所有在职人员人事档案关系转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到有关部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后开始执业。新的事务所执业后原事务所停止执业并进入清算程序。这是一般事务所改制的思路。如果县里单独一家所脱钩以后均不够改制条件,那么几家所就应尽可能的同时脱钩,以便脱钩以后的注册会计师联合改制。 上述操作有以下好处:1、促使现有小而弱的事务所脱钩后走联合改制的路,有利于改制后的事务所具有适度规模;2、通过改制的一系列程序,有利于事务所员工的重组和新机制的设立;3、确保了注册资金由注册会计师等在事务 所专职执业人员出资,解决了单位继续出资或变相控股的问题,有利于将注册会计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风险、利益捆在一起;4、改制后事务所与脱钩前事务所的性质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有利于割断经济、法律关系,有利于改制后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