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重视 我县行政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由县委分管组织的副书记亲自抓,县委常委会听取审计情况汇报,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一项依据。组织部门由一名副部长分管,并指定专人办理干部离任审计事项,对审计中遇到棘手问题时指派干部参加审计,每半年召开一次干部离任审计情况座谈会。 二、全面监督,公正评价 (一)坚持先审计后离任。一般在县委常委会议对干部研究之后、正式文件下发之前进行审计,因情况特殊确需先离任的,在离任后1个月内按审计机关确定的时间返回原单位接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行政领导任职期间的财经责任。 (二)接受委托。组织部门对经研究离职的,在会议研究之后3日内向审计部门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向被审人及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严格审计程序。 1.抓好准备阶段。一是组成审计小组,由分管这项审计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并担任组长,业务骨干任审计组员。二是审前调查,弄清离任者的任职时间,确定审计的时间范围。三是拟定审计方案。 2.抓实实施阶段。(1)开好“三会”,即进点见面会、调查会和审计情况通报会。在通报会上,由审计小组通报审计情况,听取离任者、接任者及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无异议的签字认定,有异议的提供书面材料表明意见。(2)突出重点内容,坚持做到“十个必查”:一查库存现金,有无白条抵库、公款私人借用等;二查财产物资,有无私人占用、丢失、损坏等;三查债权债务,有无虚假;四查工资发放,有无欠发、未领等;五查赊欠消费,有无虚构、虚报;六查专项资金,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七查银行存款,有无公款私存、出借帐户、抵押贷款等;八查收入,有无坐支、私设“小金库”、乱收费等;九查个人经济行为;十查财经目标实现状况。(3)加强对处理遗留经济事项的考核。我们提出以下三条具体办法:一是审计查证无遗留经济事项的可办理有关手续,有遗留经济事项的由离任者处理,新任者负有组织、协调、提供所必须的工作条件的责任。二是离任者对遗留经济事项隐瞒的或未被审计发现的,在实际发现或出现经济损失时,责任由原任者承担。三是处理遗留经济事项与离任者的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对清收外欠款达不到规定目标或已证实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一定比例扣发个人工资。(4)建立“三项”制度:一是述职报告制度,要求离任者在接到审计通知书2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任职期间有关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二是财产盘查报告制度。三是财务陈述函制度,由财务部门对单位的财务状况提出书面陈述,在审计期间送审计小组。(5)注意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合。二是与专项工作等重大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三是与下属单位审计相结合。四是与廉政建设和党政领导的要求相结合。五是与年度公务员考核相结合。 3.抓紧终结阶段。一般要求审计小组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3日内将审计报告送局务会议审定。(1)提交审计专题报告。我们按照审计机关交办事项的规定,一般在审计结束后5日内向组织部门提交专题审计报告,不再下达审计意见书。(2)严肃审计评价。第一,明确评价原则,注意划清前任与现任的责任界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主观与客观原因引起的责任界限;改革中出现的失误与有意钻改革空子等违反财经纪律责任界限;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界限;第二,量化评价指标。一般从三个方面分解成十大指标进行全面量化考评。财务责任方面:①是否完成各项财政、财务收支计划;②是否合理使用资金;③是否保护财产的完整安全。会计责任方面:①是否正确组织会计工作;②是否制定、执行各项内控制度,效果如何;③是否及时、正确核算财务收支;④是否准确、及时提供会计信息;⑤是否加强会计监督。法纪责任方面:①是否遵守财经法律、 法规:②是否遵守财务制度。第三,定性评价。我们制作了考核表,并将上述三类十项指标进行细分,确定三大指标的权数,并对各具体指标确定分值。根据审计资料,判定被审单位各项指标应得分值,然后加权计算得出总分,实得分90分以上可定性为优秀,60~90分者可定性为称职,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3)严格审计处罚。对被审单位及被审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处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认为需要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对违反《审计法》的审计机关处理。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生活中违纪特点,对一些违纪行为的处罚用地方性的法规明确。如对拒不处理遗留经济事项或处理效果不好的,按其损失额的50%扣发本人工资。对因挤占挪用拖欠职工工资的比照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处罚规定对被审人处罚。对干部离任审计结果不服的,由县人民政府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