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政府,法治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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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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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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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新华社向全国播发了一条惊人的消息:国家审计署查出国务院53个部门和直属单位,违法违规金额164.05亿元,其中有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有滞留欠拨财政专项资金,有预算外资金未按规定缴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有私分国家财产等等,涉及财政系统、税务系统、海关系统、国库系统、水利部、公安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要害、“实权”部门。

      一般而言,任何政府部门都存在自己的“权利”,或说是部门利益。因此,他们在制定政策和行政运作过程中,常常会偏向于自己的部门利益。在国外有“自私的政府和政府的自私”一说,在我国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圣洁和高尚的。在现实生活中,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和各种腐败现象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尤其是部门单位在决策、管理以及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时的违法违纪更是如此。如何有效地防治这类披着“政府外衣”的“执法违法”行为?这就需要在完备的法制和纪律前提下,实行专门性的行政监督——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我国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审计监督是一种专门化、科学化、系统化的监督,是其他行政监督制度所无法替代的。因为这种监督不仅可以积极主动地进行,而且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熟悉财经的优势。审计监督既进行事实审查,又进行法律问题监督,有助于保证监督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正因为审计监督有诸多优点,市场经济及法制成熟的一些国家早就高度重视该机制的积极作用。这些国家除有国家审计机关外,也有地方审计机关及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工作的有效性为这些国家市场经济法制的落实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充分调动审计监督机制的积极作用尤为重要。要使这一监督机制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作用需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审计监督:其一,要严格执行《审计法》,确保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国家需为审计人员及审计机关的履职给予详尽的法律保障,严禁各级党政领导及其他机关的非法干预。其二,要构筑经常性的审计监督规划,为积极主动的审计监督创造条件,避免消极被动的监督。其三,确立对审计监督的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及党委应通过了解、监督审计监督来促成审计监督及时、有效地推行,同时通过支持审计监督揭发和处罚违法来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结合不仅强化了审计的力度,也使人大监督能落到实处。

      完善监督机制以保障依法行政,首先应努力完善专门性监督机关的监督,即充分发挥审计、监察等专门机关的监督职能。有些监督机关还存在监督不力、监督不经常、监督不公开、监督不受监督等问题,以致它们的监督作用不明显。为此,既要在监督的具体方法上改进,也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完善其权力与责任。其次,内部监督需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尤其应与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结合起来。专门的监督机关要在接受权力机关监督上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应为司法直接监督一般行政执法及专门监督机关执法构造有效的机制。再次,社会舆论监督不仅应予以足够的重视,而且应给予法律上的鼓励和保护。特别是报纸、电视等新闻宣传媒体客观地报道有关行政执法的情况,披露各种违法现象,更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法律上的保护。所有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把行政执法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要重视群众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公正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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