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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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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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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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审计机关填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被执行方已生效的审计决定书及其文号,申请执行的标的,由申请机关盖章后,连同原审计决定及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由其它人代理的须有法人代表的书面委托,一并交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方是否有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审计程序是否合规,审查审计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决定是否支持审计机关的申请。

      三、人民法院审查审计机关决定合法、有效,且具有相应主体资格,就予以立案,并发出受案通知书。法院向审计机关预收执行申请费,其数额按最高人民法院核定的标准收取,其后在强制执行中由人民法院一并向被执行方收取。

      四、人民法院向被执行方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须载明被执行单位拒绝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审计决定,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相应的审计决定,否则将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对逾期不正常履行审计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五、被执行方逾期不自觉履行审计决定,人民法院将依法从被执行方银行存款中划拨执行的标的款项,及其申请执行费,被执行方若无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其财产,执行的财产将由人民法院会同物价部门主持拍卖变现,强制执行结束后,人民法院给被执行方开出执行标的款物及执行申请费收据。

      六、法院对被执行方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的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开出收据,向人民法院收取执行标的款物和预付的申请费。

      七、在强制执行中,也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进行调解执行,由双方共同约定审计决定的履行期限、方式,其双方约定在人民法院督促下,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约定,否则,仍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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