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机构进行账外经营的主要形式: 1.利用经济实体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牟取利益。有些金融机构借用其经济实体违反国家规定行使银行职能,采用开出定期储蓄存单来吸收存款,通过经济实体或借用关系户的存款账户把款项划到用款方。这些经济实体表面上看似是在金融机构正常开户的单位,实质上发生的经济业务均是存、贷款业务,其经济活动和资金由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兼管和支配。 2.通过借用其他单位名义或自身经济实体申请规模内贷款,低息贷进高息放出,牟取贷差,有的还将贷款额转入逾期贷款按呆账核销,收回本金时转入账外经营户。 3.与用款方达成协议共建代办所等储蓄网点为存款方和用款方牵线搭桥,提供方便,从中获利。使某些企、事业单位,甚至行政部门的资金顺利转入用款方,作为炒作证券、期货、经营房地产等的资金来源,代办处成为供需双方融资的场所。 4.钻个人存款受法律保护的空子,把账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化名存入个人储蓄账户,躲避常规检查。由于账外经营业务没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控制措施,发放贷款往往形成呆账,吸收的存款到期又没有足够的资金兑付,如某行就因此被储户推上法庭成为被告。这些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存款户的利益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可估计的风险和损失。 二、减少和杜绝账外经营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金融监管法规,加强法制建设 目前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审计工作遇到具体问题往往还需要具体的法规来准确的判断和定性。因此要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使审计监管工作定性准确、处罚适度,切实触及账外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减少和杜绝账外经营。 2.加大检查力度,既依靠政府审计、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力量,又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是由国家审计机关、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构成的比较紧密的有机组合的完整体系。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审计是有计划、定期进行的,其主要审计对象是国家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 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是由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各级金融机构及本系统所属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和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通过审计严肃了财经法纪,有效地保证了内控制度的执行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但是由于经济发展,金融机构经济成份趋向多样化,加上金融机构分布广泛、稽核人员人数有限,如:某行分支机构达二十多个,而内部稽核人员仅有一名,除参加人民银行定期抽查任务外,远远不能满足金融机构内部稽核的需要。同时内部审计受本系统领导,其独立性受到一定限制。 社会审计机构中有不少熟悉金融业务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一定的金融审计技巧的人员,而且社会审计地位独立,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审计准则,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审计力量。所以,必要时可由国家审计委托,人民银行考核,选择胜任的注册会计师对金融机构的账外经营进行专项审计,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3.选用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法 (1)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才能确定重点,有的放矢。由于金融机构设立的营业部、分理处等服务网点较多,一般审计检查时间、人员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进入被审计单位要了解其机构的设置情况,根据业务量大小及业务职能情况来确定重点。要选择业务量多,发生金额大,有联行往来职能的机构作为重点。通常审计检查重视检查上层机构,如会计科等,而放松对二级机构的检查,使一些金融机构掌握外部检查规律,把账外经营转移到下属单位,所以审计不仅把会计科等部室作为重点而且要顺藤摸瓜延伸到二级机构。 (2)采用抽查、详查、调查分析、计算、函询等具体的取证方法,对业务量大且活动频繁的存款户中金额较大的业务抽查,并对其进行分析、判断是否为正常业务。注意所留印鉴是否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姓名相符,发现可疑现象,对其存款户的注册情况进行调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如:某行某开户单位业务往来均为大额款项,存入和转出业务涉及的单位众多,开户负责人印鉴与本行内部职工名字相同,通过到工商局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证实此存款户根本不存在,其业务活动均为账外经营的存贷款业务和取得的收益。 (3)对空白存单、借据等有价单证的收回处理进行核对,检查储蓄存单使用数额是否与入账数额相符、有无漏计、空开存单,账外入账现象。 (4)核对储蓄部门的储户登记簿,对有疑点的谐音储蓄存款户给予关注,如××基金会化名为钟纪慧,××市行政区支行化名为邢枝等化名为个人存款的账外经营户,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专项审计。 (5)注意大量发生大额存入资金的存款户账号、户名不符的现象,如吸收存款的账户名称为个人姓名而账号则是开户单位的而金融机构代办机构又违反常规不予退回,反而把款项记入该账户,可能是金融机构与开户单位共同筹资的行为。